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男童输液后死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男童输液后死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陕西华阴男孩输液过程中死亡,这责任应该谁来承担?
输液过程中出现异常,然后抢救无效,基本可以确定医院是有误诊责任的。即便男孩是必死之症,医院诊治时也显然没有正确诊断出病情的危急并做出合理处置,除非男孩所患是极其罕见、一般情况下医生极难预见或察觉的病症。现在正在调查,调查结果将结合死者病情,决定医院的诊治有否失当、疏失严重程度,然后确定其责任的有无和大小。
陕西华阴市9岁男孩在输液过程中死亡,医院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我们先看看父亲的陈述:
事发前:
12月2日下午,因为儿子身体不舒服,他便带着来医院看病。 “当时来的时候娃精神不好,但没有其他症状,娃是自己走进医院的。,经过医护人员的检查,孩子有发烧症状,上呼吸道也感染。
事发中:
医院人员安排给孩子输液。当日下午3点多,第一瓶点滴还没输完,孩子就出现了休克状况。 “我赶紧找护士,当时把针先拔了。没想到孩子的情况越来越严重,医生和护士进行抢救,但最终还是没抢救过来。
事发后:
孩子今年才9岁,上小学4年级,是家里独生子,孩子很懂事,没想到就这么没了。孩子身亡对家里打击很大,亲友们也十分悲痛,这个消息至今还瞒着家里的老母亲,担心老人承受不住。
孩子是家的独子,才上4年级,说没就没了,这让这家人怎么活的下去。现在是寒冬,是这家人的寒冬。从这件事中我们能得出什么结论呢?
我不是专业医生,我来说说我的看法。
输液危害性
1、我们都知道,在国外是不轻易输液的。
国外的医生认为输液是对人自身免疫力的危害,因为人体85%都是由水组成的,所以体液输入会直接作用于组织,人体是个精密的仪器,有自己的运作机制,外来的体液直接打破了平衡,虽然病情得到缓解,但是让这个精密的仪器机制被破坏,有可能随时随地爆发后遗症。
而国内的医生动不动就要求打点滴,输液,或许有很多患者也是这么认为,认为打点滴好的快,这是一个很大的误区。如果不是人体本身体液的缺失,造成的疾病,或者无法吞咽药物,那么最好的方式是口服药物。大多感冒都是由病毒引起的,而病毒可通过口服药物很好地消除,其效果与打点滴一致。而且一般情况下建议孩子发烧了,先采用物理的退烧法,如果不行再通过药物来退烧。
2、输液管可能有残留或其他病菌
之前有很多新闻,说输液的针头、输液管带病菌,给患者用了之后,患者感染其他病,其实本身患者就是感冒了去医院输液而已,因此输液也有这样的风险。
输液需要知道的小常识
1、输液前要吃东西
很多人都知道这一点,输液前要吃东西,为什么呢?因为输液的时候有很多人感觉恶心,想吐。是由于输液的药物进入血管之后刺激肠胃了,而肠胃中要是没有东西,那么会产生恶心、想呕吐的感觉。所以在输液前要吃东西。
2、输液中别乱调档
输液的速度根据药物的不同是有不同规定的,有很多人为了赶时间,跟医生说能否快点,或者自己将药物调快,因而引起的不适应。有几个原则可以把握:甘露醇快、硝酸甘油慢。老年人慢,年轻人可快。重病慢,较轻者可快。
3、最后按压的作用
很多人不知道拔了输液针为什么要按压。针头对血管造成了损伤,我们需要通过按压让血管恢复。有几个原则:时间越长越好。用棉签的头最好。
希望以后不要再发生这样的事情了。
嗨!我是大熊。。。
发生这样的事情我也感到很悲痛,9岁家中独生子,可以想象父母是多么的崩溃。
结果尚未出来,我们不能随意猜测、更不能传谣。
简单描述以下经过,12月2日华阴市9岁男孩到华阴市医院就医,医生诊断为发烧及上呼吸感染,随后医护人员安排给孩子输液。
就在当日第一瓶点滴还没输完,孩子就出现休克状况!
孩子父亲找来护士,当时就把针头拔了,结果孩子的情况越来越严重,医生们进行全力抢救,但最终还是抢救无效死亡。
目前该医院已对天天病例封存,华阴市卫计局成立调查组,目前正在调查。
具体情况不明...也不知是技术上的失误,还是另有原因。
类似的案例比比皆是
以下几种疾病不需输液,仅供参考!
输液必备的几个知识点,宝妈宝爸一定要知道!
希望早日查出原因....
我是大熊--但行好事,莫问前程。
首先,我们不能盲目的指责谁。要先弄清楚事件的起因。如果确实是医院存在医疗疏忽,是可以运用法律知识要求医院赔偿的。
但是,要防止此类事件发生,无论医院承担责任与否,家属都不能对医护人员大打出手,这是违法的,这种情况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另外,医院承担责任与否不是医院和患者家属说了算,这种情况家属可以找医院协商解决此事,但医院认为自己没有责任的时候,可以要求患者申请医疗事故鉴定,鉴定后,再行协商,如医院无责,患方仍然要求赔偿的话,只能走司法途径解决此事。
以下是针对医疗事故颁布的法律条律:
↓↓↓↓↓
1、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2、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3、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3、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4、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5、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6、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6、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是我去相关资料中得出的答案,希望能够帮助你。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男童输液后死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男童输液后死亡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