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浙大贫困生晒旅游照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浙大贫困生晒旅游照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浙大学生努尔特巴特尔强奸罪为什么只是留校察看?
谢邀!
我认为,这次浙大是不会让努尔继续留校的,最终结果肯定是开除,毕竟社会影响太坏了。
当然,浙大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本身并不违规,但我相信浙大允许犯罪学生留校察看这条校规本意是为了保护那些非主观恶意犯罪的同学,比如交通肇事,比如防卫过当,比如过失伤人,给他们一次机会,毕竟这些学生是无心之失,但像强奸这种重罪,坚决不能姑息。
如果网传这名姓努尔的学生有猥亵其它同学的前科是真的,那么浙大有上中下三策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上策的做法是校长道歉,大方的承认前期调查不严,会积极配合警察和检查机关补充调查并开除学籍,完善校规。
中策是甩锅法院,承认前期相信了法院的判决结果,本着挽救学生的原则给予了努尔同学一次机会,但事实上努尔同学并非初犯,所以撤销留校察看处分,予以开除。
下策是不承认前期有错,留校察看处分合理合规,但鉴于努尔同学在留校察看期间无悔过之意,留校察看不予通过,开除学籍。
努尔,应该开除!
强奸罪,非同小偷小摸,轻微违法行为,属重罪之列。努尔,犯的强奸罪,虽然定性是犯罪终止,但努尔实施了暴力行为,对受害人身心造成了精神创伤,影响很坏。竟管法院对努力作出了缓刑的判决,免除了牢狱之灾。但是,作为一个在校大学生,堕落犯奸,是不可饶恕的。他已不配留校读书,继续大学生涯!
浙大对努力的处理,引发社会热议。笔者希望浙大认真对待舆情,慎重研究,稳妥处置。
这个学生犯的罪行法院定性为强奸终止。终止罪从轻量刑,判处有期徒型一年六个月,缓期执行。
这是根据型法的最终判决,浙大也是依据浙江省大学生处罚条件。其中一条正好对口努尔留挍察看适用,这是留校继续学习的理由。
留校察看这一决定,在社会上己经引起了热议。浙大也被推上了风口浪尖,有人说既是犯了强奸罪,有了强奸两字就应该开除出校。
开除与留校不是浙大随意的,保护犯罪人给他一百个胆也不会乱来。相信法律量型准确,也应相信浙大让努尔留校是有依据的。
一个大学生如果犯了不可饶的罪行,郎使他在校学习成绩怎么优秀也要开除的。如这个学生所犯是属于留校继续学习同时察看,这就是强奸终止缓期执行一词提供了依据。
如果硬说一定开除出校,要有更多的人控告他,举报内容必须是犯罪行为,证据要准确不能为了开除这个学生而故意伪造。
在多人的举诉下,校方会重新对留校进行讨论的。而他们的举报也许会让努尔再次推进法院。
我们提倡治病救人,努尔留校也是一个救人方法之一。总之留校对错我们都有权发表,这是我们的言论自由。
我想信留校这一事,社会观感不够好,浙大名声也受到了影响。但我还是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如硬说浙大错了,还是
法律可以决定后续的错。我想留挍继续学习的决定当前是对的。
题主的问题不符合逻辑。
留校察看是学校的处分形式,是针对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强奸罪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学校没有执法权,对于涉及犯罪的学生,任何学校都会开除其学籍。
强奸罪属于公诉案件,需经过公安局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宣判定罪。
你所说的这位同学,法院判决了吗?你有什么证据说他是强奸罪?
浙大深夜发文开除努某,基于社会舆论压力还是主动知错就改?
很高兴能够回答你这个问题,首先对浙江大学能够做出正确的处理结果,我们认为还是正面的积极的态度。作为全国闻名的高等学府,面对舆论的质疑,能够做到知错就改,还是应该给予肯定的!
- 1.事件的起初,浙江大学依据司法有关规定和自身的校规校纪,对努某某处理是有规有矩,结合初犯、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犯罪未实施中途放弃等等因素,做出的处罚结论,流程也是公开公正透明的。
- 2.学校保留了努某某的学籍,原本意是拯救犯错者,给他重新做人的机会。这也体现了学校对他的宽容和一贯的秉着“治病救人”的态度,刑罚的缓刑和校规的“缓刑”对等!
- 3.随着媒体的介入和报道努某某以往的一些细节,学校本着知错就改的态度,开始了重新调查,一些努某某以往的劣迹斑斑事实,让学校对他的品质方面产生了质疑,随着调查的深入,认为当初保留努某某的学籍决定,已不再适合,决定撤销原决定,给于努某某开除学籍的正确处理结果。
总结一下,这个网络舆情,浙江大学处理的还是很妥当的,能够做到知错就改,务实求真,还是很值得肯定的。虚心接受质疑,认真务实调查,态度积极,这是一个好的负责任的大学的态度,点赞支持!个人观点,仅供参考,谢谢!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浙大贫困生晒旅游照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浙大贫困生晒旅游照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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