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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威纳恶犬伤人”调查结果来了:内外勾结卖狗证,你怎么看?
罗威纳恶犬伤人”调查结果来了:内外勾结卖狗证,最正直的声音就是呼吁彻底禁止城市饲养宠物狗,从源头上抓起,取缔一切卖宠物狗的店。
与那么多狗咬人的惨案相比,宠物店的利益轻如鸿毛。不能为了宠物狗利益链的一点点利益,就放纵养狗。狗随时会对别人造成伤害!
治理狗患有三种方案,第一种全面禁止私人养狗,这是行之有效的。二是所谓文明养狗,多年实践证明这是在搞笑。三是政府和法律从涉狗领域彻底退出,将管狗权利交还人民。由公众在自然状态下自主行使对狗的处置权。这样老百姓会努力反对养狗,自发打死恶狗。
此文反映绝大多数人的迫切愿望与要求: 城市必须禁止养狗!在禁狗过渡时期,必须从严从重对狗主人因狗伤人、咬死人的惩罚力度,最终过渡到禁犬令。
狗患成灾,已经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环境卫生、生命安全。城市应该禁狗。再小的狗也具有攻击性。当前,严重违法养狗者普遍存在心理变态。
有些小区养狗者,基本没有证,没有疫苗防疫。出门遛狗不拴狗链和戴狗嘴套。屎尿两便小区内任意来。更为可恶的是楼道作为狗纳凉的场所,堵住电梯。楼道走廊成狗厕,定期定时早晚放狗撒尿,狗尿成溪流,流淌到下一层。夏天臭气熏天,味道十分难闻。狗与人同乘电梯,狭小空间,狗舔人和吓唬人。严重威胁人身安全。高层小区人狗混居,遛狗不离开人群十分让人担心。小孩天天上学放学不敢出去玩,坐电梯战战兢兢怕遇见狗。大小狗都是畜生,不能与人相提并论。
罚款、没收、拘留、判刑相关法律跟上,坚决杜绝流氓养狗者、无德养狗者、不文明养狗者。重罚、重管。
呼吁全国禁狗,效仿十九世纪七十年代,全国灭狗消灭狂犬病给人民带来的危害。
我不感觉到这件事情有奇怪的地方,滥用职权、贪脏妄法、谋取私利确实也是存在的现实。只要肯花钱,就能办成合法途径办不成的事情,而这次的严肃查处,也给谋取私利的人敲了警钟,莫贪钱、莫伸手、莫犯法,早晚会被抓。
由此,强烈建议国家相关部门重拳出手,不仅要打击所有的宠物店,还有遍布城乡的养狗场、集市上倒卖狗的活动。将所有的活动都纳入到正常的法律轨道中来,不能再任由宠物店、养狗场、集市上卖狗的行为无序地发展下去了。
一是全国性立法,对养狗者实行准入制度。对每户养多大的狗,一个小区能养多少狗,都有严格的规定。二是对于养狗者扰民,不拴狗绳不戴嘴罩,像酒驾一样。发现三次以上,将不再允许养狗。三是对纵狗伤人者,全部入刑。因养狗咬人者,依照伤害程度大小,判处一至三年有期徒刑,且不得缓刑。
今年以来,狗患尤其严重,养狗人引发的社会纠纷也影响到了社会和谐,已到了不下重手不能严惩养狗人的地步了。千万不要等到老百姓忍无可忍,无需再忍,自发打狗的时候了。
而现在的老百姓用一些无害的方法整治狗患,则是无奈之举。因为明着和养狗者讲不清道理,而他们都是不讲理,还会动菜刀的。所以,老百姓只能是偷偷摸摸地采取点自救措施。
因此,现在下重手整治狗患,为时不晚,恳请恳请恳请!!!
人类对狗是有爱的,×类对狗是没有爱的。人类把狗看作人类的伙伴和朋友,×类把狗看作食材!灭绝你们吃狗肉下贱邪恶人种,让天下狗狗得安宁,让中国社会更文明!你这个孬种怂货害怕老子才拉黑老子!@希望4141551025087
物以类聚,人以群分,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人和人组成了人类社会,人类社会发展产生了城市。城市是人居住和生活的场所。正常的人的伴侣是人,不应该是人以外的某种畜生。城市以外的空间,尤其是自然界属于包括狗等动物的生存空间。在这样的前提下,人类和动物可以共存。就像人不适合在非洲旷野和亚马逊丛林生活一样,狗这种畜生也不适合在人类密集的中国城市生存。世界上有60亿人,如果某个人在茫茫人海中都不能找到可沟通的人,非要与一只或一群狗畜生为伍,那建议牠还是去大森里或大荒原吧!不要给城市中的正常人添乱!
名狗撕咬小孩,路人拿工具打狗致狗死,被索赔十多万,你怎么看?
谢邀(我怎么没看到爱狗人士的怒吼呢?)
其实案例分为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狗主人对于小孩被咬的赔偿,一个是路人对于把狗打死对狗主人的赔偿。
其实抛开法律不谈,个人倾向于狗主人无权索赔,毕竟小孩的生命肯定比一条狗值钱。
因为没有看到这件事情的相关报道,所以我也只能分层次谈谈我的看法了:
1、狗主人是否具有管理过失?路人打死狗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如果狗主人是故意唆使狗去咬这个小孩,那么路人打死狗的行为就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无论在刑事领域还是民事领域都是合法的免责事由,狗主人无权向路人索赔;
如果狗主人对狗的管理具有过失(链子没栓牢、没看住、没养犬证等),导致狗跑出来咬人,理论上讲这属于主人过失的不法侵害,路人把狗打死也是正当防卫。但实际上,对这种过失的伤害,路人把狗打死是过当的,狗主人有权索赔,但一次性索赔十多万,实在是天方夜谭。
2、小孩是否挑逗狗导致狗咬人?
如果真的是小孩挑逗狗,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受害人挑逗动物,对于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的赔偿责任。但因为受害人是小孩,不懂事,所以即使减轻了狗主人的赔偿责任,也轻不了多少。
另一方面,此时路人把狗打死,狗主人依旧有权向他们索赔,这和狗主人要向小孩赔偿是两个关系,不能混为一谈。
3、假设路人赔偿狗主人后,路人是否有权向小孩的父母追偿?
对此,《民法总则》规定,路人打死咬小孩的狗,可以适用“无因管理”条款,路人在赔偿之后,也有权向小孩的父母追偿。
因此,还是路人、小孩父母和狗主人三方协商确定相关事项,无法协商、要么就接受调解,要么就诉诸法律,理性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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