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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肝癌患者帮人代购救命药被刑拘」?
我在《吃什么呢?——舌尖上的思考》一书里说过:有批号,再假的药也是真的;没有批号,再真的药也是假的。
在很多国家,如果药品没有获得本国的正式批号,那是不可能正常销售的,按照法律会以销售假药查处;相反,如果一个药本来没有什么效果,但是如果蒙混了一个批号,那就可以光明正大地销售了。
不幸的是,很多人不理解这句话。
肝癌患者翟一平被刑拘,原因就是涉嫌销售假药。他从国外代购的药物,虽然有国外的药物批号,但是没有中国的批号,他在原售价上加价了5%,不管这个加价是否合理,是否是良心价,这个行为已经坐实了他所做的是一种商业行为,销售的商品又是药品,根据有关法律,就是属于销售假药。
新闻里提到,翟一平的代理律师认为,“是不是假药,不能一刀切,应该依据最终效果决定。”
如果翟一平的律师真说了这句话,我觉得可以考虑换一个律师了,一个从事法律工作的人竟然也不明白这有关规定,也是比较奇葩了。
但是,中国有“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一说,同样一个罪名,结果可能很不一样。
不是药神的陆勇,也是因为“代购”印度药而涉嫌销售假药罪。但是,陆勇没有在代购的药品上加价,患者的药钱是直接打给印度药厂掌控的银行卡,所以陆勇的商业行为并没有被坐实。
我还说过,如果生活中陆勇,如果像电影里一样,是一个药贩子,那他就会被坐实商业行为,检察院也不会撤回起诉。
对于翟一平来说,如果想走出困境,现在关键的问题不是争辩卖的是否是假药,而是要说明自己的行为没有给社会带来危害,恰恰相反,如果有其他患者能站出来说明,翟一平所代购的药物带来了很好的治疗效果,救了很多人的命,那翟一平也许可以获得某种程度的宽大处理。
不见得所有的法律都是合理的,也不会因为违反者是癌症患者就不予追究。
当然,癌症患者还是有一些特殊性的,至少可以申请保外就医。
我只能说翟一平的事情是个悲剧,我们只能期待这样的悲剧更少的上演。
有这样一个故事,故事的主人公是一个叫一鸣的侏儒。他和一群热爱探险的游客去荒漠探险,后来他们被困荒漠,携带的水很快就不够了。他们到处找水,最后一鸣在一个狭小的山洞中发现了水源。其他人根本进不去,只有一鸣可以拿到水,但是一鸣要花费巨大的体力才能取到满足大家的水。后来一鸣想要不这样,我把水弄来,你们给我一定报酬,这样我才有动力去取更多的水。于是大家同意他的方案,总不能等死吧。就这样在救险队找到他们之前一鸣一直在赚钱,直到他们被发现。
当大家被救助后,一鸣被别人投诉了。说他没有商品买卖许可证,说他没有卫生安全许可证,说他是无证经营,说他赚不义之财。最后一鸣被刑拘了。虽然大多数探险队员都觉得一鸣赚的钱是他该得的,如果没有这个动力他们早被渴死了。但是法律不允许他这样做,所以一鸣还是受到了惩罚。
翟一平就跟一鸣差不多,他并没有进口销售药品的资质,他无法保证药品的品质。这样就给所有使用他销售药品的人带来极大的风险,而发生风险时他也没有能力给大家做保障。他只是以自己的道德品质来给他销售的药品做担保,这是非常不妥当的质押。虽然翟一平到目前为止道德没有失信,但是谁又能保证一辈子不失信呢?所以行政部门不可能允许这样的行为存在。也许一个人的道德品质是可控的,但是当很多效仿翟一平时,这样的道德品质担保一定会出问题。到时候产生的后果将是可怕的。
回头的来看,翟一平们是值得同情的,在生死面前谁都有选择继续活着的自由。但是当这种活下去的意愿受到某些因素阻隔时,为什么他们的自救受不到保护呢?这样的悲剧很无耐,只期待相关行政法规做适当的调整,为翟一平们自救开一个狭小的缝隙。
多么期待有一天,很多国外的代购来中国买一些原产救命药;多么期待《我不是药神》这样的故事发生在其他国家,而不是我们国家。当然更希望全世界老百姓生病了都能得到合理的救治。
据媒体报道,现年46岁的翟一平,2014年罹患肝癌,从2016年开始帮QQ群里的病友从德国代购抗肝癌药,两年下来他成为病友群里的顶梁柱。一年前他干脆辞去了项目经理的工作,从代购药物中获得5%左右的报酬。上月底,他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刑拘。
自从翟一平罹患肝癌后,就开始钻研相关的医学知识,常常在聚集了各地肝癌患者的QQ群里与病友交流,在这个过程中,翟一平留意到国外两个前沿药物PD-1利尤单抗注射液和E7080仑伐替尼。2017年,欧洲肿瘤内科学会和美国临床肿瘤学会公布E7080联合PD-1抗体的临床数据,疾病控制率逼近100%。自己治疗见效后,他经常把这两种药介绍给其他病人。由于PD-1需要全程冷链配送,患者自行购买无法保证温度,但翟一平销售的抗癌药,有冷链配送、有专门的德国渠道,价格只在德国原售价基础上加5%。但就是这5%的利润,使翟一平面临牢狱之灾。
为什么翟一平涉嫌违法?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视为假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这一犯罪构成要件,这意味着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真药也将被追究刑责。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即使你从发达国家(例如德国)购买按更高技术标准生产出来、疗效优异的真药,只因违反行政管理规范未经批准进口,即可直接认定为“假药”。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生产、销售假药的,最低处罚标准就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造成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刑罚还会增加。
如何避免类似的悲剧发生?
首先,要在法律层面上下功夫,将国外代购的真药定性为“假药”并入刑值得商榷。从发达国家(例如德国)进口按更高技术标准生产出来、疗效优异的真药,只因违反行政管理规范未经批准进口,即直接认定为“假药”,这种管理方式着实过于简单。导致的后果是,销售了未经批准进口的“真药”会触犯销售假药罪,要比生产销售过期疫苗只定为生产销售劣药罪重得多,明显不符合罪刑均衡的刑法原则。
其次,希望国家能够加快药品的审批,去掉一些繁琐的手续。经临床研究证实无种族差异的,能够尽早的审批上市。让我国的患者能够早日用上最新的救命药。
最后,希望有关部门大力的扶持我国的制药企业,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期待我国能够自主研发抗癌新药,惠及中国乃至全世界的癌症患者。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救命产品也有假货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救命产品也有假货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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