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相约在贵州遵义市务川县某村摘取马蜂窝后,第二天,一行人到树林捡野生蘑菇路过此处时,有4人被马蜂围攻蜇伤,其中一女子因病情严重,后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事后,死者家属提起诉讼,向摘取马蜂窝的三人索赔91万余元。
10月23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一审法院酌定摘取马蜂窝的三人承担80%赔偿责任,死者自行承担20%责任。关于三人的内部责任分担,法院酌定直接受益的张某和郑某各承担45%责任,介绍引路的申某承担10%责任。由此,法院判决张某和郑某各赔偿死者家人32.84万余元,申某赔偿7.29万余元,三人对总计72.89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张某和郑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资料配图 据图虫创意
事发:
路过女子被马蜂蜇伤致死
家属起诉三名摘马蜂窝者索赔91万
一审法院认定,去年9月10日,遵义市务川县男子申某在务川县某村摘取了两个马蜂窝,并将其发布在抖音上。随后,湖北恩施男子郑某通过抖音认识申某,并向申某了解务川当地的马蜂窝情况。去年10月15日,申某将自己在当地发现马蜂窝的情况告知郑某和另一名恩施男子张某,并发送定位告知了位置。第二天中午,张某和郑某驾车来到申某住所地,在申某的引路下,三人到达某村芋头坪(小地名)一树林后,张某及申某在蜂巢附近接应和警戒,郑某穿上防护服并携带药物喷剂,摘取了树上的马蜂窝。随后,三人返回申某家吃饭,张某、郑某在次日驾车离开。
去年10月17日,务川县的罗女士和李某等五人相约从县城出发,前往某村的树林捡野生蘑菇。当天13时许,五人途经郑某前一天刚摘走马蜂窝的芋头坪树林区域时,罗女士等人遭遇马蜂围攻蛰击,致使罗女士等四人受伤。在他们拨打120求救后,伤者被送医抢救。入院时,罗女士病情危重,全身蜇伤部位达上百处,以头顶部、躯干及双手为主。当晚,因抢救无效,罗女士不幸死亡,死因为多器官功能衰竭。
事后,罗女士的丈夫申先生及儿女提起诉讼,向张某、郑某、申某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1.6万余元。一审中,罗女士父母表示不参加诉讼,申先生及儿女撤回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索赔金额调整为91.3万余元。
判决:
死者自身担责20%
摘马蜂窝三人担责80%,共赔72万
务川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罗女士死亡导致的各项赔偿金共计91.2万余元。法院认为,罗女士遭马蜂蜇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虽然未经死因司法鉴定,但结合病案记载,她生前并不存在重大疾病,其遭受马蜂蜇伤部位多达上百处,按当地众所周知的事实,即本案马蜂筑巢于树上,属群居性剧毒昆虫,罗女士病情符合被毒蜂蜇伤的临床特征,推定其死因与毒蜂蜇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对于郑某、张某提及的罗女士遭马蜂蜇伤的地点与他们采摘蜂巢的地点不是同一地点的意见,法院认为,根据申某等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可明确罗女士遭马蜂蜇伤的地点即张某等摘取蜂巢的地点。
法院还认为,申某、郑某、张某均具有摘取野外蜂巢的经历,他们对马蜂具有剧毒性和攻击性是明知的。马蜂具有在蜂巢被破坏后更加随意攻击蜇人的生活习性,三人相约摘取马蜂窝的行为增大了路过人员被马蜂蜇伤的危险性,主观上对马蜂窝被摘取后未处理的余蜂回巢攻击人应当预见,在摘取蜂窝后未消除隐患,也未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记,对可能进入林区的人员未尽到充分的安全提醒注意义务。此外,筑在树上的蜂巢一般比较巨大,路人易于识别和避让,但三人摘取树上蜂巢后,增加了路过人员识别此地存在毒蜂的难度。
因此,对罗女士遭毒蜂蜇伤,申某等三人均存在过错,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此外,罗女士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野外捡蘑菇时应仔细观察谨慎通行,其对野外林区潜在危险缺乏预判,未尽充分注意义务,应减轻三人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酌定由张某、郑某、申某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由罗女士自身承担20%的责任。
对于张某、郑某、申某内部责任的分担问题,法院表示,申某作为介绍引路人,张某、郑某作为直接摘取蜂巢的受益人,酌定由申某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由张某、郑某分别承担45%的民事赔偿责任。如张某、郑某、申某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据此,务川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申某赔偿申先生及其儿女各项损失7.29万余元,张某、郑某分别赔偿申先生及其儿女各项损失32.84万余元,申某、张某和郑某对上述债务72.98万余元承担连带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一审判决后,张某和郑某不服,提起上诉。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从警方询问笔录看,能够证明罗女士遭遇马蜂围攻蜇伤的地点与张某等人摘取蜂巢的地点属同一树林,罗女士病历记载等情况也足以推定其死亡系毒蜂蜇伤所致,张某等人共同实施的摘取蜂巢行为与罗女士的死亡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此外,一审认定张某、郑某、申某连带承担80%的责任、罗女士承担20%的责任,以及张某、郑某、申某三人内部责任的分摊比例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今年5月16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编辑 何先锋 责编 魏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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