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女孩和同学出游溺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女孩和同学出游溺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带孩子去游玩孩子溺亡需要负什么责任?
带孩子去游玩时,家长需要承担监护责任,确保孩子的安全。如果孩子溺亡,家长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法律上可能会考虑家长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护义务,如是否提供足够的监护、是否警示孩子危险、是否提供适当的教育等。
如果家长被认定有过失,可能会面临民事责任,包括赔偿受害者的损失。此外,家长也可能面临道德和心理上的责任,需要承担对孩子溺亡的痛苦和后悔。
痛心!南宁4名女生邕江游玩,2人不幸溺亡, 你怎么看?
对于发生这样的事,非常的痛心,对花季少女的离去感到非常惋惜。溺水事故,特别是中小学生溺水事故每年都有发生,为什么学校一直在强调不许去江河水库玩耍游泳,可是悲剧总是在上演?作为家长们也要时刻提醒和教育自己的孩子,毕竟生命只有一次。但愿这样的悲剧不再重演。
针对双胞胎女儿青岛旅游时在海边溺亡,您觉得父母需要是否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谢谢悟空小秘书的邀请。
从两个北京的双胞胎姊妹在青岛失踪开始,我就非常关注这个事件。因此,我对这个事件还是比较了解的。包括网上一些网友,评论我也看了很多。 我认为这位失职的母亲应该承担责任。
咱们国家有一条法律叫做过失致人死亡罪。法律词条的解释是这样的: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在这个罪行当中,构成本罪客观要件必须是三个方面同时具备。一是必须发生了治它人死亡的实际后果。二是行为人必须实施过致人死亡的行为。三是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坚决的因果关系,既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律责任年龄,却具备刑事能力,行为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也就是说,法律并没有规定孩子的亲属就不会犯这样的罪。
孩子出事的这个浴场不是正规浴场。浴场的边儿上也写有提示语,禁止入内游泳。作为孩子的母亲可能不了解这些情况,带孩子进入了危险的境地,但是这个责任应该是母亲来负的。至于很多人提出的这里可能有暗沟,可能有离岸流,暗沟也可能存在,但是如果离这海岸很近的地方,这八岁女孩儿正常的活动范围之内,应该是没有这样的暗沟的。至于离岸流,危险性极大,他们来的时候波涛汹涌,家长应该能够感受到,应该能够让孩子安全地离开。
北京的这位家长,把孩子带到了海边,按她自己的话说,边玩儿手机边看孩子,离孩子就是几米远,玩着玩着,一抬头孩子就不见了。可见当初孩子所在的范围应该是和家长距离不远。但是孩子感受不到的危险,家长却因为自己玩游戏疏忽大意而忽略了。这应该是悲剧产生的原因。家长应该承担这个责任。
有的网友也问如果是孩子的爷爷奶奶阿姨保姆或者是老师带出这个孩子去,发生了这样的危险,出现了这样的事故。那么他们是不是该承担法律责任?现在是这个孩子的家长带他出去的,仅仅因为他们是母女关系,就没有一点责任吗?自己对自己的亲人之间的犯罪,就不应该追究责任吗?
我不是法律工作者,本也不想让这个母亲再受到惩罚,因为这个母亲已经够可怜的了,别人即使原谅她,她也不会原谅自己,她终生都会生活在这种痛苦之中。但是我想,人是有情的,法律也是有原则的。犯不犯法,会不会被追究责任,那是法律的事情。如果追究这位母亲的责任,那么就具有标杆意义,会警示更多的家长在孩子的监管方面儿有尽到责任。如果不追究这位家长,那么就让我们祝福她,让我们大家随着时间的流逝,淡忘这一切吧。
我是一位老师,我关心孩子教育,关心青少年成长。我不是因为法律工作者。法律的事情我不是很懂。只能让那些懂法律的人来做判定。我只是希望更多的家长做好自己的监护责任。更多的孩子更幸福,更快乐,更健康的成长。希望大家关注我支持我。
这件事母亲肯定是有一定责任了,是毫无疑问的啦。但是,孩子的母亲也不希望双胞胎姐妹溺水身亡,在双胞胎姐妹溺水当中,母亲正在发朋友圈,一时忽略了孩子,造成了孩子溺水身亡,属于过失伤害罪,也应该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在此希望所有的家长带孩子出去玩的同时,不管到哪都要看好孩子,注意孩子的安全,这位双胞胎的母亲没了孩子,是不是悔恨终生的,毕竟养育孩子长大不容易,而且双胞胎姐妹都8岁了,希望今后一定引以为戒,不再犯类次的错误,也希望所有的家长对待孩子都要专心一点。
曾看到一位母亲也是在玩手机,在游泳池里五岁的女儿就在她的后边溺水身亡了,这不就是母亲专心玩手机造成的吗?太不应该了。希望每个母亲放下手中的手机,照顾好自己的孩子,希望每个家庭的孩子在每时每刻、每天、每年、没有任何危险中长大。
虽然天底下所有的父母都是爱自己孩子的,都不想有任何的闪失,但总有马虎大意的家长因为自己的疏忽让孩子遭遇危险甚至是丧命。那么,对负有监管责任的父母我们应不应该处罚?应该,为什么呢?因为处罚的目的就是为了警醒社会,让更多的父母时刻绷紧安全的弦,同时也防止极个别别有用心的父母钻了这个空子。
但是,在我们国家,很少有父母会因为自己的过失受到处罚,就是因为法律相信父母都是爱孩子的,而他们也为自己的过失承受了巨大的痛苦,从人性关怀的角度来考量,基本上都不会做出任何的处罚。
另外,这个问题也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它同时也是一个包含情理的社会问题。双胞胎妈妈带着孩子到非正规的野浴场,把孩子带入了一个潜在的危险区,这本身就是一种失职。那么,其它同样带着孩子来到这里的父母呢?他们虽然没有造成悲剧后果,需不需要接受处罚呢?因为他们也违反了监护人的规定。
双胞胎的夭折,已经对母亲做出了最为痛苦的判罚,她为自己的疏忽付出了惨重的代价,也给社会带来了彻骨的教训。妈妈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从我个人的角度来说,还是希望尽快的淡忘此事,让家属尽快走出这种痛苦。
很多意外都是在不经意间发生的,我们无法预见,所以才有这么多的事后诸葛亮,不是讽刺而是事实。八岁的孩子,有一定的自我保护能力了,当时的场景是海滩,母亲就在不远处。其实你从影视剧里应该经常能看到类似的镜头,孩子们在沙滩上嬉戏,大人们躺着享受阳光,再正常不过了。只要孩子不出事儿,就没有人会质疑大人们哪儿做错了;一旦孩子有什么意外,大人们就会被口诛笔伐。原本失去孩子最痛苦的就是父母,尤其是孩子的妈妈,咱们就不要去再往伤口上撒盐了。一个女人带两个孩子出去,本身就很辛苦,这个妈妈不是痴迷手机的人,痴迷手机的人是不会带孩子出去玩的。妈妈累了,在边上歇一下,把旅游的美景发个朋友圈,记住不是在玩那些个手机游戏,离开孩子的视线应该也就几分钟的时间吧?老虎还有打盹的时候呢,只是很不幸很不幸,就这么短短的时间里,意外发生了。也许是冥冥之中,上天就这么安排的,孩子是可怜的,但这个妈妈一生也是痛苦的,事情已经发生了,不要再自责了,坚强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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