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挖野生红豆杉被判刑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挖野生红豆杉被判刑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周至县:村民为做一个板凳,砍伐“植物大熊猫”红豆杉,被判刑, 你怎么看?
作为中国最底层的根基,老百姓的普法其实做的远远不到位,就是知识分子对很多生僻的法律依然是一无所知,更何况普通老百姓呢,红豆杉固然可贵,然而对于目不识丁的人来说它也只是一颗植物一颗树,就跟好多年前,某地人们布网捕鸟一样,国家林业部门认定的国家珍贵鸟类在很多普通老百姓眼里只是餐桌上的美食,鸟笼中的宠物,之前一条新闻,1994年出生的在校大学生,放暑假在家时他发现村外的树林里有鸟窝,和朋友架梯子将鸟窝里的12只鸟掏了出来,在网上售卖了出去,然而,这些掏来的鸟被认定为是燕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小闫和他的朋友小王分别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并处罚款。面对这样的结果,究竟应该责罚学生无知掏鸟呢,还是应该责怪,相关部门普法不利,宣传不到位呢?损坏国家珍稀动植物固然有罪,但是首先需要要老百姓知道,那些动植物是珍稀动植物吧,罪不在民,罪在无知,对知识和信息无知,才是滋生许多罪罚的根源。
个人种植红豆杉违法/犯法吗?
个人种植红豆杉不违法。
但是要注意的是,如果知道红豆杉属野生非法采摘(因为野生红豆杉属于国家一级保护植物,未经省级以上林业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收集),将构成共犯。
一般来说,如果是野生红豆杉,个体不允许生长,现在合法养殖的个体只能是人工繁育的红豆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主观方面虽然也是故意,但其目的不是将财物占为己有或者转移给第三者所有,而是将财物毁坏。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实际上是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除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刑法第264条规定数额巨大判处3到10年徒刑,而刑法第344条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情节严重的处3到7年徒刑)按盗伐林木罪处罚外,其它的均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处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同时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盗伐林木罪,则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个人种植红豆杉不犯法。
如果明知红豆杉是野生的且非法采集的(因为野生红豆杉属于国家一级保护植物,非经省级以上林业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采集)仍种植的构成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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