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卫生院欠药企500万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卫生院欠药企500万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医院收受药企赞助费违规吗?
医院收受药企赞助费违反规定的,医院是不可以收受药企赞助费用的。药企应该是通过公开竞标进入医院的,不可以通过给赞助费的方式进医院,要公平竞争,现在是网上报名参加竞标的,医院收受药企赞助费用后就违反卫生行业九不准的规定了。
我国医院和药企合作发展史?
有效方剂和临床经验总结是中药新药的重要源头之一,企业与医院的合作曾经成就了不少制药企业,也成就了不少名牌中药。
医药企业与医院不止于商品供销关系,两者科技合作有其必要性。日前,在中国中药协会搭建的企业与医院阳光交流平台上,专家建议,加强科技合作,唱响院企合作主旋律。
财税又出新规,药企该如何应对?
从两个方面回答您的问题
1.合规经营
前段时间爆出药企虚开发票的丑闻,且涉案金额巨大,造成的负面影响很严重。
药企从原材料采购,到工厂加工,再到医院药店销售,最后流转的消费者手中,其附加值是很高的,原材料成本可能只需1元,到了消费者最后成交可能100元(打个比方,无所指),企业所承担的税负也是很高的。药企为了避税就难免走捷径,走上违法的道路。
其实现在已经处于金税四期阶段了,现在的资金穿透能力和数据分析能力已经远超金税三期(金税三期多厉害想必大家都知道),企业想找野路子走捷径是万万不行的。合规为第一要义!
2.税务筹划
挣100W和省100W哪个更简单呢?
现在市场竞争激烈,很多企业老板一股脑扎进企业开源当中去,想着怎么挣更多的钱,做更多的业绩。
这是对的,但别忘了国家目前的政策是减税降负,很多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洼地也要好好利用起来,实打实的去享受国家给予的政策扶持。
纯手打,欢迎探讨!
据药销通了解,自2018年12月1日起,试点地区将增加完善账户管理协议、增加身份验证方式、加强“公转私”管理、健全异常情况处理机制、加强销户管理等试点内容,税务管理、稽查等各方面都会越来越严格。
药企合规迫在眉睫
在精细严厉的税务系统下,药企的一切财务往来,全在国家的监控之下,呈现公开透明状态。药企和代理商以往的“洗票”、“过票”老路子,完全被斩断。
代理商在“两票制”政策下,职能行为发生了转变,代理商转变为服务商,服务产生的费用往来,大部分药企无法进行合规兑换。久而久之,服务商的资金被大量套空,转行压力也随之增加。药企无法将费用合规的返还给服务商,在一段时间内,会产生积压盈利现象,但随之而来的缴纳税额也增加。药企和服务商在这种压力下,如何打来壁垒继续发展呢?
“合规利器”—药销通
企业和服务商要想打破发展壁垒,唯一可行的道路就是“合规”!
药销通,作为合规之路的领跑者,拥有三大管理模式,将一一解决药企的燃眉之急。合作管理模式:为药企和代理商提供服务协议,使其合作规范化、合理化、真实化。服务管理模式:精准记录代理商日常推广行为,自动形成合规证据文件,实现“业务流、信息流、票据流、资金流 ”四流统一。服务费管理模式:依靠业务合理的费用财税合法统筹,为客户形成真实合规的证据源。
药销通将最大限度的解决药企积压盈利、税额剧增的难题。改善代理商资金套空、濒临转行的压力,打破新医改背景下药企代理商寸步难行的困境,合规详情可登录官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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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不管出不出新规,作为企业想要长远发展,首先必须尊纪守法诚信经营。出新规其目的一是完善法规,二是监管更严,从而规范行业发展。那么作为药企唯一出路就是合规,否则只能是优胜劣汰了。
我作为一个从事药品销售多年的业务员在我的观点上看待药品价格,中国的药品高的离谱,从生产厂家出厂价0.5元的氯霉素滴眼液(盒装的)到医药公司加价1元价格卖给药店,药店加价到5-10元卖给老百姓中间差价多少大家一目了然
300万医药代表正在消亡,医药代表行业都存在哪些潜规则?
医药代表应该是近二十年才有的,应该快速消亡,这个群体有许多负面的东西,医药改革应该包括清除这个行业,他们把给医生回扣、送礼变成主要工作,经济压力最终转嫁到患者身上,这是极不道德的事,所以这个行业应该消亡。
药物副作用导致病人死亡,院方是否有责任?
院方有责任
我不是医生,参考几本书来回答。
是药三分毒,凡是药都有副作用。
所说副作用,药品说明书或外包装上注明:不良反应。
比如我老伴常服用的“替米沙坦片”盒上写的不良反应是:
安慰剂对照的高血压治疗临床研究表明替米沙坦的不良反应发生率为41.4%,安慰剂为43.9%,二者类似。这些不良反应是非剂量依赖性,与患者性别,年龄和种族无关(详见说明书)
我国有《药品管理法》,从药品的研制和注册,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药品生产许可证。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保证药品质量,用药原则:安全有效,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等适应性进行审核。
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医疗机构应主动收集药品不良反应,详细记录,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
药品的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
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是指使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
1.导致死亡
2.危及生命
3.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
4.导致人体伤残或者器官的损伤5.导致住院或者住院时间延长
6.导致其他重要医学事件。
药品副作用达到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程度,导致病人死亡的,院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因药品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人,生产者提供机构追偿。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是医疗纠纷。
国务院有《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疑似因用药引起的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对用药进行封存。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的48小时内尸检。需要医疗损害鉴定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发生医疗纠纷,当事人协商,调解,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赔偿的,依照有关规定赔偿。
余认为,按照说明书使用,在一定的常规救治下出现事故,医院无责任。首先,各种制剂都是药企生产的,都有国字号批号,不是医院自制的,仅仅是照搬照用的部门与操作,医院的医生也是按照说明书使用,有何责任?再者,药企在生产制剂时,并未附带对抗药物副作用的解救药物,这是一种极不负责的做法,是极其丑恶嫁祸的行径,应该尽快纠正。如汽车自燃,责任是销售店和人,都不合理
可以说,任何药物都有副作用,既然你患病用药,肯定需要承担一定的毒副作用的风险。医生治疗选择药物,也是尽量要对症选择最合适(治疗作用最好,风险最低)的。但出现副作用肯定是难免的,但一般不会致死!如果在(住院)正确使用过程中出现了比较严重的副作用,医生也及时采取了急救措施,到仍旧无效死亡的,我觉着医院无责。如果病人不是在医院用药,出现严重的副作用(包括没能急送医院救治或送医院后来不及救治)的,医院无责任。只有病人用药后(在医院)而医生不予采取急救措施的,医院需要承担相应部分责任,但这种情况基本不可能出现。所以说甩锅讹诈的想法最好有,这种想法不道德!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卫生院欠药企500万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卫生院欠药企500万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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