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内蒙警察枪击案重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内蒙警察枪击案重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聂树斌案「真凶」王书金案被发回重审,最高法不核准死刑,该案后续将如何审判?
为什么最高法院不核准王书金死刑判决,这里面的材料证据在最高法院看来一定有不足之处,或者说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不管怎样讲,人命关天大事,我们都是娘养的,不是小三所生,象先前发生的聂树斌冤死案和内蒙古自治区的呼格冤死案在也不要发生了。
发回重审不会改变王书金最后的命运,死刑肯定是要执行的,只不过发回后又让王书金多活一段时间而已。如果其中一个案子的证据链最后无法闭环,极有可能把此案剔出来,作为另案处理(这样做也有可能形成另外一个悬案)。王书金犯的案子够枪毙他几次了,不会因为系列案件中可能有一个不是他做的就宽恕他而不被判处极刑。
“疑罪从无”会不会导致消极破案的后果呢?
不会,恰恰相反,"疑罪从无"是人权的体现,充分说明了中国法律的人性化,是法制进程的里程碑,"疑罪必须从无",是有效防止"冤假错"案重要手段,过去的冤案错案还少吗?呼格吉乐图,王书金等,国家赔偿再多有什么用呢?只有"疑罪从无"才是中国法制建设,中国法治精神的亮点所在,必须依法治国,"疑罪从无,让证据说话,让事实说话"。重证据轻口供,使每个案件经得起推敲经得起时间检验,把每个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
这个不会,大部分民警都是尽职尽守的。
疑罪从无是指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把人放了。
任何一个民警都不会懈怠任何一件子。@英雄拒绝黄昏 查过高危职业的人群,警察排第二(第一是消防),这说明什么?说明警察永远冲在第一线。
有案必立,有案必查,有案必破,是警察们的最大的心愿。
就拿这次的杭州碎尸案来说,警察们没日没夜在排查、筛选,如果没有他们忘我的工作作风,这个案子查起来真的有一定的难度。
有事找警察,成了大家的一句口头禅。每一个案子,警察们都付出了极大的心血。
每一个案子的发生,网友们都盯着警方破案,他们要承受多大的心理压力,你说的会导致消极破案,真是无稽之谈。
结束语:
请大家放心,人们的生命在警察心中永远是第一的,不信你看看身边的警察们。
要弄清楚这个问题,先要明白什么是“疑罪从无”?
疑罪从无原则又称“有利被告原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生标准。由于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告人实施了被追诉犯罪行为的嫌疑,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从诉讼程序和法律上推定被追诉被告人无罪,从而终结诉讼的行为的法律原则。
确立疑罪从无原则,这是人类法治史上的一个重大的进步。
疑罪从无与警方积极侦查的意识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
说句实话,一个地方发生了一起案件,只要是有条件作案的人,都应该是警察怀疑和排查的对象。这不是草木皆兵,也不是神经过敏,更不是怀疑一切。侦查案件必须要这样做。历史上经常出现因为排查范围过小,致使犯罪嫌疑人漏网的先例。
警方在侦查案件时,谁也不会先背着疑罪从无的框框去办案。只能是不断地去发现疑点,从细枝末节处找线索,然后搜集证据,最后形成一个锁链,最终将犯罪嫌疑人捉拿归案,绳之以法。
我有个朋友,是个刑侦专家,一辈子破了不少大案要案。他有句名言:大胆假设,小心求证。这话当然不是他的原创。但是也反映了刑事侦查工作中既需要丰富的合理想像,也需要严格审慎的取证。
如果有点疑点就从无了,你还办什么案!有多少犯罪分子都会被放纵了。干脆回家哄孩子去吧。
但是,案件侦查终结了,定案的时候,如果证据不足,那就要疑罪从无,或者由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者由检察机关不起诉,或者由审判机关宣告无罪。
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不枉不纵,才是人民平安生活的真正的忠诚卫士。
既然有"疑罪从无″的条规,必定有客观,科学的论证,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更有效,更稳,准,狠地打击罪犯,保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凡是充满正能量的法规,定会受到人民群众都会拍手支持。
疑罪从无,并不是无,“从”是归类到无,因为缺乏证据,所以从无。侦查取证据并不是到商店购物。疑罪从无并非是真的“无”,科学地说是:悬而未决。但怎能久悬不决呢?总不能长期关押?刑诉法有时效规定,在一定时效内证据不足,不能形成铁案,那就不能关了,从无,放人,更不能杀。这是刑事政策,不会导致侦破案件的积极性,反而更能激发积极性。因为一,为侦破人员大胆侦破消除了后顾之忧,金无足赤,谁敢保证所破案百分百无误?有了尚方宝剑,可以大胆工作。二,为嫌疑人多了一条路。如没疑罪从无,只能冤杀。如冤杀生命难于挽回,侦破人员会良心不安。三,为法制进步做了诠释。法制的进步,其中包括侦破的进步,只能促使侦破人员更加慎重对待每一案件。此十五贯并非彼十五贯。
中级法院对一个刑事案件已经启动过再审,还能对本案进行第二次再审吗?
依我之见:‘’只要符合再审条件,依法可以再申请启动二次再审丶三次…N次再审!‘’
一,因为我国现行诉讼制度确立的‘’事实求是丶有错必纠‘’的纠错原则,其具体表现就是无论刑事案件的办理程序错误(比如侦查取证丶审查把关丶法庭审判),还是涉嫌犯罪事实认定丶法律适用丶定罪量刑等实体处理错误都必须本着‘’事实求是丶有错必纠‘’的原则来加以纠正,所以我国現行《刑事诉讼法》设立的‘’审判监督程序‘’中既没有对再审申请的时间丶次数等加以限制,从法理上讲只要再审的次数符合刑事申诉再审的法定情形,该刑事案件无论经过多少次再审,依法仍可以向中级法院丶高级法院丶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的刑事再审。
二,可能有网友会问:最高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不是在前几年出台了限制申诉再审的有关规定吗?依我之见:作为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如果违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而违法限制公民的刑事申诉权,其司法解释与上位法律抵住的自始无效。
三,从实证刑事案件纠错来看,近几年全国各级法院在纠正冤假错案中就严格贯彻执行了刑事诉讼纠错原则,比如内蒙古在审理‘’呼格吉勒图强奸杀人犯案‘’丶‘’聂树斌故意杀人案‘’等冤假错案时,就是上述错案的家属一次丶二次丶三次……长达二丶三十年的申诉再审,驳回申诉丶维持原判,又再次丶再再次申诉刑事再审……最终,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丶维持原判的高级法院丶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宣告了当事人无罪,从而纠正了错误。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能不能二次再审?一般来说能够对案件开启再审的法院是案件的判决生效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如果是一审生效,中级人民法院又重审办案,则再审程序必定是按一审程序,所判案件是可以上诉,抗诉,如果上诉抗诉发生错误,为什么不可以再审纠正?完全可以,因为算作案件重走诉讼程序;如果是二审终审,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案,则初审是基层法院,二审才是中院,中院又再审本案,很显然本案是生效法院自我纠错,再审程序应该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既然为二审程序,该案件是终审判决,不能上诉,但法律并没有规定不能抗诉或再审;如果上级提审重启的再审;该中院既然重审,则该案件为基层一审生效,中级法院重审该案为提审,所使用程序也是为二审程序,再审判决为终审判决,不能上诉,但如果判决错误或发生法定再审事由,是可以再审的。
现实当中再审后再次开启再审的案件,可能不是很多,但法律上并没有完全禁止。
再审要分情况,依申请或者依职权,依申请的一次为限。依职权的无次数限制。说白点,依职权就是国家自己给自己纠错,就像我们人一样,自己有错就改,肯定不限次数。依申请就好比是,你说我有错,我先看看,如果真有错就改,如果没错就喊你滚,你是来找茬的。就是这样简单的道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内蒙警察枪击案重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内蒙警察枪击案重审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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