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高三教师宿舍离世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高三教师宿舍离世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高一新生被罚陡坡蛙跳死亡,涉事老师构成什么犯罪?
高一新生被罚蛙跳20米后突然倒地死亡,家长无法接受,这是人之常情。
老师在罚学生蛙跳之前也没有想到这样的结果,老师和学校也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啊!
当地宣传部门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县纪委和县教育局对相对责任人立案调查,群众期待着最终结果。
带着假设回顾一下事件经过。孩子在宿舍午休时说话,老师对其进行惩罚。两个孩子被要求“蛙跳”。从动机上来讲,老师是希望通过体育锻炼方式让孩子记住教训,实现锻炼和教育相结合的目的。这样的惩教方式,在以前估计也使用过。从接受角度看,孩子对老师的惩教方式没有抵触,按照要求双臂紧扣深厚,从坡下调到坡上,20米距离,孩子没有提出要求。从结果看,孩子到达坡顶后突然倒地,送医院抢救无从死亡。孩子突发异常,老师及时处置救治,但依然无力回天。
好的意愿产生了不好的结果,问题关键就在于用蛙跳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惩教是否合适?如果斜坡蛙跳是导致孩子死亡的直接原因,那是不是应该明确学生在校可以做哪些体育运动、老师能对学生说什么话呢?
个人认为,这起意外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将成为中国教育史上典型案例。如果,几位当事老师被认定为重大过失伤人,因此承受牢狱之灾和物质赔偿的话,将会对教育从业者产生负面心理暗示,老师将更加不会教育学生、不敢教育学生。
当然,对于花样少年的意外身亡,我们也表示惋惜和同情。这样的事件也提醒广大家长,平时加强孩子体育锻炼,好身体永远是革命的本钱。
老师体罚学生在陡坡上蛙跳,最终造成学生死亡,我认为老师至少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据报道,刚刚考入湖南邵阳市新邵县二中的小宇,仅仅因为在午休时间和同学吵闹,被班主任喊去操场进行教育。在去操场的路上经过一段约20米长的陡坡,班主任谢某罚小宇从下“蛙跳”到陡坡上。然而没想到的是,小宇从坡下跳到坡顶端后,突然倒地昏迷。谢某等老师立即紧急施救,并迅速将小宇送往医院,但还是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提供的照片显示,小宇死亡时嘴角、耳朵和鼻孔里都有流血痕迹。
众所周知,蛙跳是一种难度较高的运动,并且如果姿势不对的话很容易造成身体损伤。班主任明明知道小宇并没有系统学习过蛙跳,还让他在一段陡坡上进行蛙跳,显然具有重大过失。事发当时烈日炎炎,班主任应当预见到让小宇顶着烈日在陡坡上蛙跳很有可能造成小宇受伤,但他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这已经构成了刑法上的过失。最终造成小宇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危害后果和体罚具有因果关系,因此班主任老师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目前,新邵县纪委监委已对校长谢某立案调查,县教育局已对班主任谢某某、政教主任蒋某、副校长龙某立案调查。如果经调查发现班主任确实是故意让小宇在陡坡上蛙跳,并且小宇也确实是因此而死的,那么该班主任将很有可能遭受牢狱之灾,而学校也免不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当然,希望小宇家属能够节哀顺变。
这个老师责任很大,如果孩子的身体查不到别的问题,我觉得基本属于重大过失致人死亡了。估计要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估计还要剥夺她的教师资格。
但是孩子的死因没还有调查清楚。并且个人认为还有很大的蹊跷之处。
据家属提供的死者在医院的照片显示,孩子的嘴角、耳朵和鼻孔里都有流血痕迹,如果眼睛也流血的话,这相当于电视中常见的“七窍流血”了。
然而“蛙跳”的地段只是一段长约20米的斜坡,死者张某宇是在被老师要求臂紧扣在身后,从下往上跳到顶端后,突然倒地的。
那么跳的时候为什么没问题,跳上去之后却会造成这么严重的伤害?
并且,据孩子母亲说,孩子生前身强体壮,还好动。如果说烈阳下运动对身体确实有影响,但这样的身体素质不至于这么抗不下来吧。当然我不懂机体运动原理,所以有懂的同学可以讲讲,做些科普,以防此类事件再发生。
所以,这件事一定要严查,调查出孩子真正的死因,不放过一个坏人。大家觉得呢?
罚没关系,但这种危险的罚有点过分。相关对教师惩罚该由法院认定(法制国家),在这里讨论要网友给定性,头条有挑事拉流量之嫌,相关部门(教育)也无权自我包庇或自我重罚,社会法制了中国才有希望。
学生的问题为何过于极端解决,以这样的方式处理问题,你想达到什么样的效果?现在又造成了一出教育事故,不管你出于什么样样好心的教育目的,但是最终的悲剧给别人的家庭造成了很大的伤害。
现在是学生是非常难教,而且现在家庭中孩子也是溺爱中长大,所以不管是个人意识,比较自我,个人责任意识更是无法说起,所以在遇到一些学习问题上,根本无法和他们说自己的责任,没有这样的意识,教师在教育这样的孩子时,你以这样过激的教育方式教育他,是违反相关的教育法规的。明知道这样有很大的风险,还要去做,就是要自己承担。
所以虽然有些孩子的教育是要给他一些教训,但是尽量通知父母,让他们的父母来校配合教育,这样不仅可以让父母认识教育问题,还能让自己的责任风险不要过线,而且教育的效果更好。
员工中午休息发现死在宿舍?
国家对工伤有着明确的划分,上下班的路上,发生了什么意外就着为工伤处理,你午休时间出了意外同样的算是工伤,但有一条你没有私自离开工作岗位,这一条也就是说,你没有离开午休划分的区域,如果你午休时间私自外出,然后发生了意外的话,那么你就作为非因工处理,非因公的处理的问题,又要好过你在家里休息的时候,发生了什么意外的情况,待遇又要好一点。
关于员工中午休息发现死亡在单位的宿舍里这种情况应该属于因公牺牲,因为根据我的工作人员精工牺牲的有关规律,如果再造丸上下班时间遇到交通事故,抖应该属于因公牺牲,并且他中午休息时间在单位的宿舍里因病去世的应该属于因公牺牲的如果他本人回到家中时代加重,那就别又说话了如果单位不同意,你应该请律师进行讨个说法
饭店上班晚上出去喝酒回来了,在宿舍导致死亡,饭店责任怎么划分?
饭店上班晚上出去喝酒回来了,在宿舍导致死亡,饭店责任怎么划分?
一、死者上班的饭店的责任分析:
1、工伤认定法律规定:从下班至死亡在48小时之内,应该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鉴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认定和维权程序
1、如果在工作过程中遇到事故伤害,应当马上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同时,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如果对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如不认定为工伤),还可以在收到工伤认定书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在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被认定为工伤后,应拿着工伤认定书到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拿到工伤认定书和伤残等级鉴定书之后,就可以到用人单位或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所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就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二、出去喝酒的饭店的责任分析
1,如果喝酒的饭店提供的酒或者饭菜有质量问题导致死亡,饭店对此有责任,因为可能是有毒有害食品而导致他人死亡,而且触犯了《刑法》中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比如因为喝劣质酒致人死亡,饭店承担侵权责任,要对死者进行侵权责任的全部赔偿;
2、如果是饭菜搭配有问题而导致顾客死亡,饭店要负责赔偿,如某些饭菜搭配而产生食物中毒导致死亡,则要视饭店及相关人员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定。
3、如果饭店提供的食物有质量问题(有毒有害或者不卫生),顾客身体本身也有健康问题,就要看医院的诊断和医疗鉴定,确认导致死亡的原因在哪一方,或者导致死亡的责任哪一方更重。
4、如果死者因为自身患有重大疾病死亡,则排除死者“出去喝酒”的饭店的责任。
总之,导致死亡的原因及其责任划分,都必须根据工伤鉴定、伤残鉴定、医院死因鉴定等依据进行,在没有依据的情形下,只能给你提供原则性、程序性的意见,希望对你有帮助。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高三教师宿舍离世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高三教师宿舍离世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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