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内蒙警察枪击案重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内蒙警察枪击案重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聂树斌案「真凶」王书金案被发回重审,最高法不核准死刑,该案后续将如何审判?
为什么最高法院不核准王书金死刑判决,这里面的材料证据在最高法院看来一定有不足之处,或者说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不管怎样讲,人命关天大事,我们都是娘养的,不是小三所生,象先前发生的聂树斌冤死案和内蒙古自治区的呼格冤死案在也不要发生了。
发回重审不会改变王书金最后的命运,死刑肯定是要执行的,只不过发回后又让王书金多活一段时间而已。如果其中一个案子的证据链最后无法闭环,极有可能把此案剔出来,作为另案处理(这样做也有可能形成另外一个悬案)。王书金犯的案子够枪毙他几次了,不会因为系列案件中可能有一个不是他做的就宽恕他而不被判处极刑。
中级法院对一个刑事案件已经启动过再审,还能对本案进行第二次再审吗?
依我之见:‘’只要符合再审条件,依法可以再申请启动二次再审丶三次…N次再审!‘’
一,因为我国现行诉讼制度确立的‘’事实求是丶有错必纠‘’的纠错原则,其具体表现就是无论刑事案件的办理程序错误(比如侦查取证丶审查把关丶法庭审判),还是涉嫌犯罪事实认定丶法律适用丶定罪量刑等实体处理错误都必须本着‘’事实求是丶有错必纠‘’的原则来加以纠正,所以我国現行《刑事诉讼法》设立的‘’审判监督程序‘’中既没有对再审申请的时间丶次数等加以限制,从法理上讲只要再审的次数符合刑事申诉再审的法定情形,该刑事案件无论经过多少次再审,依法仍可以向中级法院丶高级法院丶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的刑事再审。
二,可能有网友会问:最高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不是在前几年出台了限制申诉再审的有关规定吗?依我之见:作为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如果违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而违法限制公民的刑事申诉权,其司法解释与上位法律抵住的自始无效。
三,从实证刑事案件纠错来看,近几年全国各级法院在纠正冤假错案中就严格贯彻执行了刑事诉讼纠错原则,比如内蒙古在审理‘’呼格吉勒图强奸杀人犯案‘’丶‘’聂树斌故意杀人案‘’等冤假错案时,就是上述错案的家属一次丶二次丶三次……长达二丶三十年的申诉再审,驳回申诉丶维持原判,又再次丶再再次申诉刑事再审……最终,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丶维持原判的高级法院丶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宣告了当事人无罪,从而纠正了错误。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能不能二次再审?一般来说能够对案件开启再审的法院是案件的判决生效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如果是一审生效,中级人民法院又重审办案,则再审程序必定是按一审程序,所判案件是可以上诉,抗诉,如果上诉抗诉发生错误,为什么不可以再审纠正?完全可以,因为算作案件重走诉讼程序;如果是二审终审,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案,则初审是基层法院,二审才是中院,中院又再审本案,很显然本案是生效法院自我纠错,再审程序应该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既然为二审程序,该案件是终审判决,不能上诉,但法律并没有规定不能抗诉或再审;如果上级提审重启的再审;该中院既然重审,则该案件为基层一审生效,中级法院重审该案为提审,所使用程序也是为二审程序,再审判决为终审判决,不能上诉,但如果判决错误或发生法定再审事由,是可以再审的。
现实当中再审后再次开启再审的案件,可能不是很多,但法律上并没有完全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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