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校长训诫家长被停职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校长训诫家长被停职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校长有没有权利开除义务制学生?
你好!我不是教育局长,也不是校长,更不是法官,我只是一名从教20年的义务教育阶段的语文教师,对于你提的这个问题还是略懂一些的,谨做以下三点解答:
01 从法律角度来说,校长没有开除学生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一章总则的第四条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第三章“学校保护”的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02 从情感角度来说,校长没有开除学生的理由
即使这个小孩在校成绩很差,习惯极坏,品行不端,能力低下,违反纪律,屡教不改,用我们当老师的话来说就是“刀枪不入,油盐不进”,但校长把他(她)开除了就行了吗?把一个本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或少年推向社会,不是挽救他(她),而是放弃了他(她),废掉了他(她),毁了他(她)一生。于情于理都不应该。
03 从现实角度来说,校长应该有惩戒这个学生的义务
尽管当前的法律法规要求过于宽松、包容,对于接受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犯了错误,校方不能警告、记过、开除,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但若这个学生的问题真的很严重,希望你或其监护人理解并支持校长和班主任对其实施必要的惩戒措施,比如停课反省、适当罚作业、罚劳动、罚体育运动,剥夺其若干参与集体活动的权利,也可以允许学校班主任使用戒尺拍打手掌或教鞭抽打屁股若干下。这是有必要的,也是当今欧美发达国家普遍使用的方法,必须让他(她)明白:自己所犯的任何错误,都是要付出代价的。这对其也是一种教育和警示。
以上三点回答,希望对你和那个学生有所参考和帮助。关注“王老师教语文”,与您一起共同探讨、交流更多关于基础教育的知识和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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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来讲,校长是没有权利开除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得分公立还是私立学校。
首先讲讲公立学校。
公立学校校长是不能以任何方式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这是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不管学生犯了什么错,都不能开除学生。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大多未满14岁,即使犯法了,也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保护这些恶魔不会受到任何法律的惩罚,更别说开除了,顶多也就是一个批评教育。
可曾记得2018年12月2日湖南益阳沅江泗湖山镇发生的一起惨案,年仅12岁的六年级的小学生吴兵持刀亲手将将母亲砍了20余刀,致其母亲当场死亡。弑母者吴兵没有丝毫的悔意:“我杀的又不是别人,杀的是我妈。”“学校不可能不让我上学吧?”就是这样一个恶魔,最后还不是无罪释放,而且还要重返校园,校长能拒绝吗?法律不允许你拒绝,哪怕是一个杀人恶魔,你也要保障他的受教育权!
其次,讲讲私立学校。
其实,从法律上来讲,私立学校校长也是没有开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权利,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私立学校的空间会比公立学校大多都。主要是因为私立学校有招生自主权,想招谁不想招谁,校长可以说了算。对于一些极度调皮甚至违法犯罪的学生,私立学校校长完全有权力不招收,已入学的也完全可以劝退或要求其转学。
最后,希望校长能拥有开除学生的权力。
虽然学生的受教育权是需要保护,但是,如果该学生的已经威胁到其他孩子,导致其他孩子无法正常学习,这其实也是严重侵犯其他孩子的受教育权,那其他孩子的受教育权如何保护?难道为了保护一个人渣的受教育权而允许他侵犯更多正常孩子的受教育权?显然这是不合情不合理也是不合法的。所以,我强烈希望法律能够赋予校长开除学生的权力,只不过这个权力的使用有严格的标准和程序,只是能对极个别行为极其恶劣,且已经严重影响到其他学生正常学习,老师也无法管教的情况下。否则,以保护某一个人的受教育权为名,而伤害更多孩子的受教育权,这是不公平不合理也不合情的!
义务教育阶段是不允许开除学生的,不要说校长没有权力开除学生,恐怕局长都没这项权力。控辍保学政策深入民心,为国家教育发展提供重要保障。凡事都具有两面性,控辍保学政策也不例外,特别是初中生正处青春判逆期,软硬不吃,有可能是一个人影响整个班级风气。开除?违法!惩戒?学校老师都没有惩戒权!思想工作做完后依然如此的话,只能走一步看一步,学校是无法解决的。更何况现在袭击辱骂殴打甚至杀害老师的事时有发生,管理学生工作如履薄冰,甚是害怕引来不必要的麻烦,若是都不管,又觉得对不起教师这份职业。内心矛盾呀!你们有同感吗?欢迎交流交流。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开除学生,不能!不能!还是不能!![捂脸][流泪]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的。
《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也就是说,义务教育是强制的、适龄儿童必须接受的。如果开除学生,那就等于剥夺了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因此《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学生有护身符)
但是必须承认一个事实:的确有一些少年儿童存在问题,的确不适合继续在现在的学校中学习,那怎么办?法律有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学生有权利依法接受教育,任何人不得剥夺该权利。
但是2019年教育部关于赋予学校和教师适当惩戒权的意见稿中提到,严重违反学校纪律的,学校有权勒令学生转学,具体要看后续实施。
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有哪些信息点?
从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来看,主要有以下重要信息和亮点:
-,教师,社会盼望已久的教师教育惩戒权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未来的《教育惩戒规则》将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指导性。
二,将正式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教师可以明正言顺的对学生进行规范严格的管教。但必须依照规则从事教育惩戒。
三,对学生进行教育惩戒,必须把握好教育惩戒和教育体罚的区别和界定。
四,学校有权依照《教育惩戒规则》,根据学生性别,年龄,个性特点,认知水平制定《学校校规规定》。将细化对学生的教育惩戒条款。
五,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和(严重惩戒)三种类型。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可以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将记入学生档案,对学生大学考试录取将产生影响。从而达到教育惩戒的震慑作用。
六,学生家长(监护人)有责任,有义务,必须配合学校,老师共同教育学生。对学生的惩戒教育家长必须遵循和参与。
国家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正在广泛征求意见,到2019年12月22日止。预计2020年春季起将正式发布实施。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校长训诫家长被停职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校长训诫家长被停职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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