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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交警在对一辆轿车例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人面部通红,且车内一股酒味,经呼气式酒精检测,该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64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带其到医院抽血。
该驾驶人被查后,完全没意识到自己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声称:“我现在压力太大了,随便吧,愿意拘留拘留,愿意判几年判几年。反正我也没有出事。”民警对其批评教育:“任何事都不是酒后开车的理由,这是没出事,出了事之后就晚了,一点侥幸心理也不能有。”
经血液检测,当事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34.1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该驾驶人因醉驾交通违法行为,将被吊销驾驶证且五年不能重新考取,同时将面临刑事处罚。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编辑 | 贾湘博(实习)
审核 | 赵少华
监制 | 李铁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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