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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亲当天发生关系被判强奸罪,这件事你怎么看?
第一,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是法律规定,只要存在上述行为,那么行为人就构成强奸罪,依法就可以判处有期徒刑。
第二,相亲是男女之间常见的一种交往方式,但是相亲并不代表结婚,更有可能男女双方相亲都不满意,不同意交往。
在这种婚姻或者是感情尚不成熟的时候,男方强行与女方发生关系,这就属于强奸罪构成要件。因此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也是理所当然的。
第三,相亲应当是一种严肃的事情,应当给对方留下一个好的印象。如果在相亲的时候,男方过于心急和粗鲁。那么有可能导致双方不欢而散,甚至于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就等于是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了。
所以男女双方在相亲的时候,一定要尊重对方,以礼相待,这样双方才可能在一起走得更远。否则,咎由自取,只有自食其果了。
男子雇人强奸女子打算英雄救美,结果女子遭殃!该案应如何评价?
两个人都是强奸主犯,而且是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估计可能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量刑标准。
自做孽不可活,典型的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被判重刑就是咎由自取。
男女的结合是两情相悦的结果,需要双方的努力和配合,需要以诚相待,以德服人,一切出馊主意、骚点子的人可能暂时得逞,但是毕竟不能久长。
偷鸡不成蚀把米,世上没有后悔药,在牢房里面好好的面壁思过,争取早日出来做一个好人吧。
毕节:家长讹诈老师4万元,被判3年并处罚金5000元, 你怎么看?
我是一名小学教师,也是一名学生家长,我来谈谈对这件事的看法,首先来回顾一下这个件事的前因后果。
近日,贵州大方县公布了一个和老师体罚学生、违规补课有关的案子,某中学教师黄某,在学校暑假组织的补课班中,因一学生喊他绰号“大花马”,黄老师非常气愤,在和班主任陈老师对该生进行批评教育时,一时没忍住,打了这个学生几耳光,对学生造成了一定的伤害。
家长周某知道孩子被打后,和家属把孩子送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要求打孩子耳光的黄老师和参与批评教育孩子的班主任陈老师赔偿11万元。否则,就要到相关单位控告学校组织老师暑假违规补课。
两位老师为了顾及学校和自己的声誉,经多次斡旋,最终以学校的名义与周某签订协议,赔偿周某4万元。其中,打学生耳光的黄老师赔偿3.5万元,班主任陈老师赔偿0.5万元。另外,孩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共计1835.66元也由两位老师承担。
按说,事情到了这儿,两位老师也只能掏钱买教训,自认倒霉了。几耳光下去,差不多一年的薪水就装进了别人的腰包。虽然老师违规在先,但家长的做法也太不地道了,涉嫌敲诈勒索。
后来,黄、陈两位老师最终还是拿起来法律武器,以敲诈勒索罪,向法院起诉了家长周某。令人没想到的是,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敲诈两位老师4万元的行为已触犯国家相关法律,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3年,处罚金5000元,并退回非法索取两位老师的40000元。
说实话,看到这样的处理结果,作为一名基层教师,我还真没有想到,正如好多网友所说,真是大快人心。那么,这个案例对我们老师和家长有什么警示意义呢?我想说两句话。
第一句话:老师只有依法执教、依法护教,才能平安一生。
依法执教,就是老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要按照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去操作,如违规补课和体罚学生就是教育法律法规严令禁止的。作为教师,我们务必遵守,切莫触碰。
还有一点就是,我们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要善于提高工作的预见性,把自己应尽的职责一定要尽到位,并要注重为自己正当的从教行为留证(如班主任处理学生的工作日志、联系家长的电话录音等),不给个别用心不良的家长留下状告自己的条件。
依法护教,就是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作为教师,我们的工作对象是“人”,这里的“人”不仅是学生,还有家长。和人打交道,我们首先要学法、懂法。我们不去违法,我们也不允许别人违法来伤害我们。在这一点上,案子中的两位老师做得就很好。当然,法院也很给力,值得点赞。
第二句话:家长只有依法办事、家校同心,才能赢得孩子。
家长和老师是着眼于教育孩子健康成长这一目标,代表家庭和学校两个阵营的“教育合伙人”,但因双发在个人素养、文化背景、教育理念等方面存在差异,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分歧和矛盾。但不管怎么说,遇到事情都要抱着解决问题的态度,依法处理,依规办事,协商解决。千万不能感情用事,贪图便宜,突破法律底线。
案子中的家长就是抓住教师违规补课的软肋不放,贪心不足,让老师赔偿医药费也就罢了,还狮子大张口,向老师索赔11万元,后虽经协商索赔4万元,但还是触碰了法律,构成了敲诈勒索罪。亲手把自己送进了监狱,后悔莫及。还对孩子的成长造成了不良影响。真是早知现在,何必当初。
我们老家有一句话,干任何事情,都要把心安端。只用心正,行才能正。而要心正,心里首先要装有法律,尤其作为孩子“原件”的家长,言行举止都会对孩子造成影响。在师生冲突的处理上,有些家长虽然赢了老师,但未必能输了孩子。
总之,这个案子对老师和家长都敲响了警钟:老师要严于律己,依法执教,不得违规补课,体罚学生。家长更要依法办事,家校同心,不得敲诈勒索老师,对孩子的成长造成不良影响。
【事件梗概】
2019年12月23日,毕节大方县某中学学生家长周某某因讹诈某中学教师黄某某和陈某某4万元人民币,一审被判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
原因:暑假期间,周某某的孩子在黄某某和陈某某黄老师办的补习班上补习(属于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因为说老师的坏话,被老师打了一顿。然后家长以老师打学生为由,逼迫两位老师拿11万赔偿孩子损失。后来,两位老师赔偿家长4万元私了。再后来,两位老师就把家长告上了法院。
【老师办补习班不对】
在职教师是不能办补习班的,也就是我们说的在职教师不能有偿补课。在补课期间,学生说老师坏话(骂老师),这更不对,这属于目无尊长,不想来补习班可以不来,干嘛要骂老师呢?学生骂老师是这件事的导火索,当然如果没有老师补课,就不会存在补习班学生骂老师。更不会有家长以此为理由讹诈老师。
【家长利用孩子被打,老师办补习班理亏对老师进行讹诈】
老师办补习班,两位老师理亏在先,家长以学生被打为由,对两位老师讹诈11万,最终两位老师拿出来4万元。虽然老师办补习班不对,家长可以举报老师,老师会有教育部门给予一定的处罚,但是家长却因为老师打学生,对老师进行讹诈,这已经触犯了法律。最后老师向法院告发家长之后,家长就被判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而讹诈的4万元也退还给了两位老师。
【老师被骂,学生被打,老师被敲诈,家长坐大牢……】
通过这件事,我们知道学生,老师,家长都是受害者。
老师是受害者:学生骂老师,老师心里感觉受到了被侮辱。所以是受害者,然后又被家长讹诈。不仅仅精神上受到了伤害,物质上也受到了伤害。但教师补课不对!
学生是受害者:因为学生骂了老师,所以被老师打了耳光。但学生骂人不对!
家长是受害者:因为自家的孩子被打(先不论原因),心里生气,定要出了这口气,于是先给孩子看病,再让老师赔钱,最终被判三年,罚款5千,还要退还讹诈的4万块。等于家长一分钱没有赚到,反而陪了5千块,更是要做三年牢。但家长讹钱不对!
所以,学生、老师、家长三者都是受害者。如果老师不补课,如果学生不骂老师,如果老师不打学生、如果家长不讹诈老师……只要有一个如果成立,那么这件事就可以和平解决,可是谁都不退一步。
大家说,这件事,应该怪谁呢?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4年偷鸡18次获刑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4年偷鸡18次获刑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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