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2岁失联女童被找到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2岁失联女童被找到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我儿子两岁就失踪了。直到现在都没有找到,该怎么去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 无子女;(二)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 年满30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亲生子女失踪,如果不经过法律程序,则当事人不符合《收养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养人应无子女的条件。因此,一般情况下,当自己的亲生子女失踪后,父母是不可以收养子女的,因为亲生子女的失踪并不能表明其已经死亡。但如果经过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子女死亡的程序,并且法院宣告其子女死亡的,则可以再收养子女。
痛心!柳江2岁男孩家门外玩耍失踪,在下游3公里河中找到,头部有伤, 你怎么看?
每年暑假都会看到好多类似新闻,为什么能让2岁的小朋友单独出门玩耍?作为家长在小朋友还小不懂保护自己时请好好保护好他给予他安全关爱,教道他哪些危险不能靠近。不要因为一时大意就让这么小这么可爱的孩子还没在这个世界走走看看就这么走了。还走得那么冰冷,那么痛。请家长们再次重视这个问题,不要再让悲剧发生了。
象山小女孩失踪,租客为什么会自杀呢?
1、该事件可能是意外事件。化州人,质朴者还是有的,他们虽然文化不高,但【偿命】的信念还是很强的——出了事,我承担不起,就让我把命赔给你。
导演主演都不会想到会以命相抵,而且是即时匆匆的决定。。。
最费解的话是租客说【我给你害死了,我七点都差不多回去啦,给你搞到一点意思都没了……我今晚是要回去的】——无法从此话看出有任何恶意。一个自尊心如此强烈的人,没任何恶意,更无任何杀气及杀人动机。。。
2、现未发现有任何邪教迹象,有罪推论为时过早。而且走向的不是大海,而更似逃亡再自杀。他们上车衣服不湿,说明他们不下水
(1)从监控图像的面相看,没恶意;(2)从积极回应小孩父亲的请求,不怕暴露行踪,说明其心无邪念,没隐瞒。(3)从有女伴相随,基本否定目的是性侵。(4)从购买游泳圈看,还是有主动保护意识。(5)而拐卖女童,未价值,也不会随意暴露自己行程。(6)如果是殉葬,都自杀了,应该死在一起的。
3、与你说话那地方附近的风俗吧——不知道现在还有否。结婚,有人会用腰带把结婚二人绑在一起送入洞房。这是个很重要的仪式,只是改革开放后,再用这仪式的人少了。
4、同理,如果2人有感情或感情很深又准备一起死,同样会双双绑起来,怎么绑,并不重要,其中,绑脖子、腰、双手、双脚均可。重要的是二人死后不会因简单的水流或自然物冲击分开。这说明他们二人生在一起,死在一起,没其他人可干预拆散甚至打扰。也正因为此,他们选择陪葬垫背的可能性几乎是不存在的。
5、他们打车,衣服鞋子没湿,说明他们未下海。甚至不会游泳。
因此大胆猜测:
1、两个流浪漂泊好久未回家乡的男女在某连锁酒店住了几天,得小店关爱,然后租住其二楼。
2、为报答恩惠及散心,带小孩外出游玩。结果出了意外,觉得无法交待,处理后事后,匆匆惶恐忙离开并双双自杀谢罪。以命抵命。
3、可能上海真的有他们认识的人结婚,只是对方可能已有童子及不欢迎他们,逼他们改变主意。
4、是小孩自己一人在海边玩,失足从礁石掉下海里,他们没办法挽救,知道闯下大祸,匆忙把市民卡放在显眼位置,并打车逃离现场,逃跑后平静下来,觉得还是无法解脱,相约一起以命抵命。以命偿命。
5、也有可能处理好后事(如在沙滩上掩埋)才逃离,但此可能性不大,他们如果没故意杀人,并且把市民卡放在显眼位置,目的是提醒人们寻找线索,这样就不会掩埋什么。反正他们自己都以命抵命了,没有什么比剥夺生命还更高的处罚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2岁失联女童被找到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2岁失联女童被找到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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