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内蒙古发生重大刑案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内蒙古发生重大刑案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内蒙古通辽破坏草场400亩会判刑吗?
可以判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情形之一。
呼和浩特一男子因车辆剐蹭协商未果,强行驾车离开,结果撞死一名孕妇,你怎么看?
在晨报全媒体看到了这起事件的报道,先来还原下事发过程。
据呼市土左旗公安局介绍,2月19日22时许,36岁的郭某某在一家KTV喝酒、唱歌,之后在KTV的后院欲驾车离开,不慎将王某某的轿车剐蹭,双方协商私了。当时因赔偿金额协商未果,郭某某蛮横驾车离开,将已怀有两个月身孕的王某某撞倒,郭某某驾车逃离肇事现场,后驾车行驶至呼市市区一地下停车场,将肇事车辆隐匿,意欲逃避责任。期间,王某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看了这起事件的始末,真的是让人愤慨,一起小刮蹭却引发了两条人命。这恐怕是谁都不会想到的结果!这该理解为酒精惹得祸?还是主观上的恶意与嚣张?据悉,犯罪嫌疑人郭某某,36岁,呼市土左旗人,曾因盗窃和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2016年4月29日减刑7年2个月刑满释放。目前,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这其实和郭某某的成长经历多少有点关系,多年的牢狱生涯并未让其改变多少,平时也绝非善类,再加上借助于酒精的刺激做了这等恶事。等待他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在这里也提醒所有人,饮酒须适度,酒后莫逞强,否则最终买单的必将是你自己。希望此事引起更多人的惊醒。
这是一起连续交通事故逃逸并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件。
事情的大致经过是:2月19日22时许,36岁的郭某某在一家KTV喝酒、唱歌后,到KTV的后院欲驾车离开,不慎刮蹭着王某某的轿车,因为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较小,双方决定协商私了。又因赔偿金额问题方发生争执,协商未果。郭某某拒不赔偿,并蛮横驾车离开。慌乱之中将已怀有两个月身孕的王某某撞倒,致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郭某某驾车逃离肇事现场,并将肇事车辆隐匿,意欲逃避责任。
一、发生第一起交通事故后,就应当报警。
根据《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禁止酒后驾驶机动车。若发现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报警。
所以说对于郭某某第一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刮蹭的行为就应当报警,要求公安交警处理。当时双方协商,郭某某拒不赔偿并驾车离去,这也可以视为酒后驾驶并逃逸。
二、发生第二起交通事故后,更应当报警并救助伤员。
郭某某又第二次撞伤人后,就应当立即停车救助伤员 ,并打120和122报警处理。其不该逃逸,如果其能够及时报警或救助,那名孕妇也可能不至于死亡。就是因为他的逃逸,才伤害了两条人命。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应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是,事情已经发生了,对于受害者来说,判刑并赔偿又有什么用呢?
所以说:一定不要酒后驾驶,开车要注意安全,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及时救助,绝对不允许逃逸。
这是你件因为汽车剐蹭,引起的令人痛心的交通事故
0当男子驾车离开的时候,我们不知道那时候司机心里怎么想的,为什么会把孕妇撞到在地,导致孕妇王某某,送往医院的时候,救治无效死亡。
36岁的郭某某在一家ktv喝酒之后在院子里驾车离开的时候,不幸和别的车辆发生碰撞,当在没有得到解决的时候,郭某某强行驾车离开。 将怀孕两个月的孕妇撞到在地,随后逃离现场,孕妇在送往医院的时候救治无效死亡。
多么庞让人痛心的画面,就是因为一点小事情没有得到解决,而发生的意外,造成了一尸两命的后果,希望大家千万不要饮酒开车,那是不对他人的生命负责。
这决不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
2月19日晚,郭某某喝酒后在KTV唱歌,准备开车离开时,因酒后操作不当,与王某某的小车发生剐蹭。双方协商有意私了,但因价格分歧没有谈拢。郭某某便开始耍蛮使横,准备强行开车离开。在这个过程中郭某某不顾王某某的阻拦,强行开车,慌乱中将怀孕船王某某撞倒。而此时的郭某某明知撞到了王某某,仍然驾车逃离。王某某虽经抢救,但终因伤势过重死亡。我们分析此案不难发现,它与一般交通肇事的区别。
一,郭某某是酒后开车,按描述当时的状况,应当构成醉酒开车。
二,当协议不成时,郭某某强行开车离开,且不顾王某某的阻拦态度野蛮,在这过程中将王某某撞倒后,不顾王某某的死活,逃离现场藏匿。
综上所述,郭某某已涉嫌酒醉开车,重大交通肇事,过失杀人等罪名。尤其是过失杀人,在明知在王某某阻挡的情况下强行开车,且在撞倒王某某后,明知可能导致王某某死亡,并未来取积极抢救措施,而是逃离现场,放任死亡后果的发生,已经构成过失杀人嫌疑。
警方已介入调查,相信会有个令人满意的结果。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内蒙古发生重大刑案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内蒙古发生重大刑案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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