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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服兵役处罚最新规定?
对于“拒服兵役”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中有详细的处罚规定。
第66条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7条规定: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役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8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69条规定: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服兵役的处罚,最新规定有。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作出罚款处理,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县(市)公安局在其个人户籍“服兵役栏”备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样,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二年内,教育局不得为其办理升(复)学手续等9项处罚。
处罚款,被列入失信人员等9项处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发展其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并由其所在团委会做相应纪律处分。
1.取消义务兵优待和家属军属待遇,并处罚款;
2.不得将其录用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同时三年内不得录用为当地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合同制员工;
3.将其户籍信息系统“兵役状况”一栏注明为“拒服兵役”永久不得变更,且两年内不得办理出国(境)手续,已经办理的立即撤销;
4.两年内教育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升(复、入)学手续;
5.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务工证明手续;
6.将其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人主体名单,并纳入其个人信用记录;
7.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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