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男孩电梯内猥亵女童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男孩电梯内猥亵女童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男人在电梯摸小女生脸是什么行为?属不属于猥亵?
男人在电梯摸小女孩脸是什么行为?
属不属于猥亵个人觉得呢?
如果对方多次抚摸小女孩儿的脸,那么确实可以告他猥亵,但如果是头一次见面,对方呢觉得小女孩很可爱,摸了一下,那么属于人之常情,这种情况下,如果你不喜欢对方摸小女孩的脸可以跟他说明白,但如果对方在你说明之后,还继续抚摸小女孩儿的脸,就可以告他猥亵。
男子坐电梯被同乘的女子抱住,遂与其发生“关系”构成犯罪吗?
男子坐电梯被同乘的女子抱住,遂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犯“强奸罪”,情节较轻的,人民法院将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强奸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或致妇女死亡),人民法院将判处被告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妇女与某男子同乘电梯之时,钟情向往该男子而投怀送抱(好福气),男子遂与该妇女发生“性关系”(场地不允许,可能性并不大)。属于情投意合并不构成犯罪。“强奸罪“之关键在于“违背妇女意志“,“霸王硬上弓“而为之。
再说,男子与妇女仅仅只是“意向”,并未实施“性行为”(未遂)。即使“苟且”亦无大碍!只是“有伤风化““惨不忍睹”而已!
是否构成犯罪?这就看两个人的意愿了,都愿意就不构成犯罪。若女的不愿意,男的就涉嫌构成强奸。若男的不愿意,女的就涉嫌构成强制猥亵。
从上述来看,不构成犯罪的可能性大。一开始,男的坐电梯被同乘的女子抱住,男的要是不愿意该拒绝或反抗了,这样女的就涉嫌猥亵了。男的没有拒绝和反抗,反而借势而发,与女的发生“关系”,看来男的是同意了,女的先抱住男的,是愿意地表示,发生“关系”,女的也没有拒绝反抗,看来还是接受愿意了,两个人都愿意,两厢情愿,就不构成犯罪了。
只是两个人在电梯里干这事,影响很坏,太不道德了。电梯是公共场所,要是有人告,即便两个人愿意也不能公开做这事。两个人行为扰乱社会秩序,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要拘留罚款的。
一男子用妻子信息登记入住深圳自如公寓后骚扰女室友,如何看待?
近日,深圳自如租客张女士投诉称,遭到男室友骚扰,并指该男子与其房间登记入住信息不符,向自如反映后,对方态度敷衍。对此自如回应,涉事男子以家人名义签约,违规入住,已被清退且加入黑名单,将支持张女士无责退租、协助其搬家并补偿相关费用。
结合相关信息,我来谈谈我对此事件的几点看法:
视频加载中...涉事男子涉嫌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关于强制猥亵、侮辱罪的解释: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名涉事男子在电梯中对女室友又搂又抱,还要亲她脖子,其行为已经涉嫌强制威胁他人以及侮辱妇女,结合相关法律,他需要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
涉事男子存在明显的道德问题
这名涉事男子在酒后对与自己并不相熟的女性强行进行了骚扰,行为恶劣且对当事人的心理造成了巨大的影响,这是第一层面的道德问题。
而他在已有家庭的情况下,不仅在外醉酒,还骚扰其他女性,更是反映了他对于家庭和婚姻的极不尊重,这是第二层面的道德问题。
他在明知自己的条件不适合租用自如公寓的情况下,利用妻子的信息进行登记租房,破坏了社会契约,这是第三层面的道德问题。
自如平台信息管理不善,需要整改。
这一事件也反映了自如这个租房平台在信息和管理层面的巨大漏洞。对于使用他人信息进行登记的租客,没有做到及时上门查访,导致不符合规定的租客成功利用了这一漏洞租用了房间。
自如作为大平台,却对于自己立下的规定都做不到认真审核,同样需要为这一事件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自如也应该通过这一事件吸取教训,总结经验。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男孩电梯内猥亵女童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男孩电梯内猥亵女童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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