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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5年5月15日什么惨案?
1925年5月15日,上青年工人顾正红,引起中国工人和人民群众无比愤怒。5月30日,学生、工人上街示威游行。租界的英国巡捕向示威群众开枪射击,打死学生、工人等13人,伤者不计其数,制造了震惊全国的五卅惨案。“五卅”惨案是中国工人阶级反抗帝国主义的侵略,反抗剥削与压迫的记录。
什么是五卅运动?
五卅运动指1925年5月30日爆发的反帝爱国运动。1925年5月间,上海,青岛的日本纱厂先后发生工人罢工斗争,遭到日本帝国主义和北洋军阀的镇压。
上海内外棉第七厂日本资本家在5月15日枪杀工人顾正红,伤工人10余人。29日青岛工人被反动派政府屠杀8人。5月30日,上海2000余名学生分头在公共租界各马路进行宣传,100多名学生被巡捕逮捕,关押在南京路巡捕房内,引起学生和市民的愤慨,聚集在巡捕房外要求释放学生,英国巡捕向民众开枪,打死打伤多人,这就是震惊中外的五卅运动。
此事引起多数城市举行示威游行和罢工罢市罢课,形成全国规模的反帝爱国运动高潮。
警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开枪击毙歹徒?
在中国,明确规范警察使用枪支的法律规定有两部:《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了15种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盘锦市检察院认定警察开枪符合规定的理由,是适用上述规定的第十款,即“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我国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的15种情况
● 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 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 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 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 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 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 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 结伙抢劫或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 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 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 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 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 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 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警察开枪,是有严格限制的,只有在特殊紧急情况下,才可以开枪。
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可以使用武器(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警察遇到法定紧急情况,经警告无效的,才可以开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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