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抛物致死案核准死刑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抛物致死案核准死刑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高空抛物取证难度怎么解决?
客观原因造成的高空抛物取证难,以及主观上对维权难度的望而却步,加上某些群众的保持邻里和谐心理等因素,造成高空抛物现象屡禁不止。高空抛物属于违法行为已经成为众所周知之事,但这种违法行为又很少被追究法律责任,以至于形成守法者尤其是受害者对高空抛物现象深恶痛绝,违法者则有恃无恐我行我素的法律实施尴尬局面。制定涉及高空抛物的相关规定无疑是个有益的尝试:要遏制高空抛物现象首当其冲就是要解决取证难问题,只有拿到最有力的证据,才能确定肇事者锁定法律责任的主体,进而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鉴于高空抛物转瞬即逝的客观属性,最好的办法就是摄像取证。
从操作上而言,各类红外摄像头可以克服光线、天气等各种客观因素的干扰,找到一个合适的角度就能覆盖高层建筑的大部分外墙。通过奖励的方式征集高空抛物的直接证据具有技术上和经济上的可行性,即便每例有效举报即有直接证据的举报者获得奖励100元不算多,但是政府层面的奖励让举报高空抛物行为具有很强的正当性,另外奖励还会减轻某些遏制高空抛物的公益性组织的经费压力。
奖励举报高空抛物的方法值得推广,发动社会的力量来锁定高空抛物违法行为的直接证据,让法律的实施迈过证据的坎。对于能够锁定直接证据的高空抛物案件,如果是引发民事纠纷需要法院受理或者承担刑事责任的,法院可以采取在高空抛物肇事者所在的社区进行巡回审判,通过审判达到宣传警示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以此编织强大的法律威慑力网。
安装监控取证是最有效的办法
第一,加大建筑物及其公共区域附近的监控设备覆盖范围。从目前来说,打破直接证据匮乏的最为重要的措施便是扩大对建筑物及其公共区域附近的监控覆盖范围。因为监控不仅能够锁定高空抛物的大致范围,监控视角最佳的话,还可以进一步限缩致害的范围,而且也有可能直接锁定加害人,如此将直接降低证明的难度。
第二,在实体法上需要进一步加大对高空抛物行为自首从宽力度。众所周知,虽然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定刑本身并不重,但是高空抛物一旦危害到公共安全的,最重可以被判处死刑,对行为人来说不可不谓之重。因此,为了形成证据的闭环,最为理想的状态是既有间接证据,也有通过合法手段获取行为人的口供。那么,如何让加害人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笔者认为,可以适当在判罚时注重自首、自白等从宽情节的运用,加大对行为人的激励力度。例如,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建立健全涉高空抛物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制度。为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确保社会治安大局持续平稳,各个地方针对不同类型的犯罪现象,出台了一系列的奖励办法,旨在鼓励社会民众检举揭发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同样,为了克服该类犯罪证据不足的局限,进一步限缩犯罪范围,可以建立、健全涉高空抛物犯罪线索奖励制度。
3月1日实施的法律法规?
刑法修正案(十一)3月1日起正式施行。值得注意的是,修正案对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规定作出调整,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应当负刑事责任;奸淫幼女等严重情形最高可处死刑;对公共交通工具驾驶员使用暴力或抢控方向盘入刑;高空抛物、冒名顶替上大学等行为将入刑。
外逃贪官可适用缺席审判
自3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施行,《解释》设专章对缺席审判程序作出细化。其中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程序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决不让腐败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逍遥法外、逃避惩罚。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抛物致死案核准死刑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抛物致死案核准死刑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