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江西一起刑案致两死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江西一起刑案致两死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7月27日江西鄱阳一男子持棒殴打女子致其死亡,男子已被捕,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判决?
7月27日12时许,江西省鄱阳县田畈街镇发生一起命案。一位59岁的男人用棍棒击打37岁女子的头部,致使后者横死街头。令人奇怪的是男人为九江市浔阳区人,女子是河南省社旗县人,而案发现场则在鄱阳县的一个镇上。两人的生活是如何产生交集的?
施暴者和受害者的年龄相差22岁。从图片上看,死者身体条件很好,生前应该是风姿绰约的。按理说这样的女人不可能接受身边有个59岁丈夫的现实的。很有可能是金钱维系起来的不正当关系。
网上有消息称,受害者之前用了该男人的很多钱,却和别的男的好上了。目前没有证实该消息的真实性。警方发的通报上也只是提到纠纷二字,至于是财产纠纷,还是情感纠纷问题,吃瓜群众不清楚。
俗话说,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可能是受害者把嫌疑人逼急了,才使得他丧失了理智,做出令人发指的事情来。不管受害者对错与否,任何人都无权剥夺她生存的权利。
光天化日之下,犯罪嫌疑人有极端的方式结束了他人的生命,给社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案件性质恶劣,不判死刑不足以平民愤。
可悲的是,大中午的,居然没有一个人上前阻止犯罪嫌疑人的暴行。否则这个事情完全可以避免。也许是受之前案件的影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如果该男子精神正常,那毫无疑问,这是一起故意杀人的恶性刑事案件,而该男子理应判处死刑。
事件还原
2020年7月27日在江西鄱阳,光天化日之下,一名男子在街头手持铁棍,朝着一名躺在地上的女子头部猛击,造成该名女子死亡。
据悉,该名男子59岁,死亡女子37岁,事故起因可能源于纠纷。
后该男子被警方抓获,目前案件还在审理之中。
(备注:这个通报太不严谨,女应该是“社旗县”人,而非“旗社县”)
视频显示存在主观故意
从网上视频可以看出,死亡女子躺在地上,已经一动不动,没有丝毫反抗能力。
而此时嫌疑人依然把手中铁棍高高举起,使劲朝女子头部击下,给人的感觉就是一定要置人于死地(视频开始时可能女子已经死亡)。
单从视频看,嫌疑人存在主观故意,就是以杀死该女子为目的。
并且停止手中的犯罪行为后,还有拿着铁棍朝人群走去的行为。
是否有精神疾病?
这种情况只是一种假设。
如果行凶者有精神疾病,那么就会有一套鉴定措施,因为精神病人如果在发病期间杀人,理论上不会被判处死刑,只会附带民事诉讼。
当然,鉴定当事人在事发时候是否是病发期,是专业的医学鉴定来确认的。
一切正常则判死刑或者无期
看视频画面,可以用惨无人道来形容。
如果行凶者一切正常,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他都不应该把人殴打致死,这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的一切要素。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故意杀人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等待他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看了视频,光天化日之下做出如此行为,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及其恶劣。
看客观的情节,故意杀人无疑,在警方通报没有出来之前,不便讨论最终的量刑,但我还是忍不住想表达一下自己的看法:
结合目前的关键词:1.公共场所(江西鄱阳田畈街镇当街)。2.被抓捕归案。(警方通报的信息:抓捕归案,即没有自首情节。)
若该男子没有精神病,没有立功、坦白等情节,最终的结果很可能是死刑立即执行。
退一步来说,至少也应被处死缓。
看江西法院的两个判决:
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赣刑一终字第38号。李用良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用良为泄一己私愤,将被害人推向正在运行的列车,导致被害人遭列车碾压肢体分离而死亡,系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李用良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但其在公安机关及法庭上翻供,无悔罪表现。李用良在公共场所故意杀人,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用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江西省高院认为李用良在公共场所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大,应予严惩。
二、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4刑初19号。熊钰龙、廖言喜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熊钰龙在公共场所持刀杀害未成年的被害人,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但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认罪,故可对其判处死刑,不必立即执行。
判决:被告人熊钰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希望该类犯罪嫌疑人能被法律予以严惩。
事情是这样的,7月27日,江西男子持铁棍将一名女子当场打死。据调查男子江西人今年59岁,女子河南人今年37岁。
根据知情人士爆料,两人长时间保持男女关系,但并不是夫妻,据说两人既是男女朋友,又是生意的合作伙伴。
还有人说,被害女子花了男人很多钱,现在却又和别的男人在一起,男人气不过,所以选择报复。
我不知道这位五十九岁的男人当时是什么想法,是否已经是报了同生共死的决心,我也不知道他是否有家庭,有孩子,但是如果真的是女人做了对不起他的事,他冲动杀人,自己也是要赔一条命进去的,为一个那样的女人值不值得。
先有杭州许某杀妻案,又有江西男子当街持棍杀人。而两位施暴者的年纪一位57岁,一位59岁,都早已经过了不惑之年。为什么还会犯这样的执迷不悟的错误呢?
归根结底,其实还是自私。许某因为贪心,江西男子因为贪情。
如果真的喜欢一个人,我个人认为是下不了手的。之所以他能下去狠手,是因为他更注重自己的感受。因为要满足自己的内心的平衡,平息自己内心的怒火,却忘记了杀人偿命,忘记了年老的父母,未成人的子女。这样的人不值得同情。
至于说会受到什么样的制裁,个人认为当街杀人性质严重,死刑无疑。
一对年龄相差22岁的男女,男子打死了女子,有媒体报道,这二人之间关系密切,也许是情人关系或同居关系,杀人案由“因纠纷”引发……
警方通报惜字如金,杀人现场视频也仅有个片断……让人联想的空间很大。所以嫌疑人会收到怎样的法律判决?也不可能有个准确的预判。
从过去的判例看,一般情杀案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多,甚至还有判有期徒刑的。这是因为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往往有一定的过错,同时由于国家有“慎判死刑,能不杀就不杀”的审判政策。
当然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大的,也会判处嫌疑人死刑(不宣告缓期执行)。
从实际判例看,情人间发生的故意亡人案件,判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也不少。一般而言,情人间的伤害行为多是激情作案,主观上致对方于死地的不多。当然,也有一些是蓄意谋杀。最近引发公众关注的杭州来女士被杀案,尽管根据其丈夫许某交待像是激情犯,但最后结果很有可能是谋杀案。一般而言,激情作案,会有激烈的争吵、互打或逃跑、呼叫等前奏,来女士被杀案目前尚无相关细节报道。
一棍子将对方打死,只砍对方一刀致使其流血过多死亡的,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一般也会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砍了对方多刀,或棍棒殴打多下,且刀刀、棍棍对准受害人致命处,嫌疑人再说“自己没有杀人故意”,“只是想伤害或教训对方”,显然是狡辩,定性故意杀人也可谓铁证如山。
江西鄱阳这男子持棒殴打女子,用铁棍(也有说钢管的)奋力击打女子的头部;女子躺地上,已经无反抗力,仍不罢手;住手后坦然拿着铁棍离开,放任女子死亡结果的发生……而且这一切都发生在公开场合。显然应当认定故意杀人,而不是激情(失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从作案情节和社会影响的角度看,判处嫌疑人死刑是大概率的事情。最后是否宣告缓刑,要视“纠纷”的具体内容是什么?“纠纷”中女方是否有过错?多大的过错?
重判嫌疑人是肯定的,如果真象“网友爆料”的那样,受害人“用这男人的钱和其他的男人好”,“男人被骗得一无所有了,才会走到这一步”,或者受害人还有其他严重伤害社会风化甚至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嫌疑人还有从轻判处的空间。
具体的还要看后续报道。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江西一起刑案致两死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江西一起刑案致两死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