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过去的国庆假期,与云南哀牢山有关的话题数次登上微博热搜榜。不少游客趁假期涌入哀牢山,原本人迹罕至的“禁区”变成了游览打卡的“景区”,以致当地管理部门不得不紧急发布告知书,重申“未开发区域严禁进入”。
不止哀牢山,近些年,全国各地包括北京在内,擅闯山川河流禁区的现象难以断绝,导致的伤亡事件也频频发生。记者从多个北京地区法院的判例了解到,不顾警示和阻拦,擅自闯入禁区,一旦发生意外,将自己担责,酿成的苦果也只能自己吞下。
无视警告擅闯禁区
7天处置山岳警情35起
在北京,每年也都会发生因爬野山、滑野冰、野钓导致的意外事件。今年7月,在门头沟木城涧附近一处野山山崖下,有人发现一具男子遗体,后经核实,为4天前爬山失踪的驴友。
今年国庆假期,7天时间,北京消防部门处置山岳救援警情达35起,营救49人,绝大部分因擅自攀爬野山导致。其中,不仅有成年人“挑战自我”,更有甚者,家长还带着孩子一起冒险。
10月6日凌晨3时许,昌平区十三陵消防救援站安静的营区突然警铃大作,熟睡中的消防员接到一起一家三口被困野山的警情。消防员了解到,被困三人白天自行上山,不具备户外徒步经验,天黑下山时迷路,报警时连自己所在的位置都无法准确描述,缺水少吃,体力透支。
消防员救援途中突遇小雨,山路湿滑,寸步难行,加之通讯信号不稳定,无法与被困者取得联系,导致救援工作进展缓慢。消防员只能通过一遍遍大声喊话,不断闪烁灯光的“原始”方法搜救。清晨6时左右,消防员终于找到被困的一家人,好在大人孩子身体无大碍。
怀柔区是山岳救援警情的高发区域,怀柔区消防救援支队新闻宣传科科长程小征分析:“热门户外登山线路的进山口均设置有显眼的‘不爬野山’的安全提示牌,但人们往往高估自己的能力,又低估了野山的危险,心存侥幸,又缺乏对大自然的敬畏,从而对警示视而不见。”
此外,消防救援和各类民间救援都属公益性质,均不收费。同时,大多禁区规定只有禁止性条款,而无惩罚措施,更让一些人对于警示劝阻有恃无恐。
翻护栏下水库抓鱼溺亡
水库管理方需担责吗?
无视警示擅闯禁区的伤亡事件中,赔偿责任该如何划分呢?北京房山区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多名少年下水库抓鱼,导致两人死亡的案件。
“作为水库的管理者,库区并未做好安全防护,导致安全防护围栏有缺失,且缺失足以供人自由出入,至意外发生前,一直未做好修复。”王磊的父母在庭上难掩悲愤,去年7月,他们14岁的儿子和几名同学在该水库抓鱼时,同学李梁不慎掉入深水区,王磊去救落水同学,结果两人都不慎溺亡,“这帮孩子进入库区管理范围后,直到意外发生,长达半小时左右,一直没有水库的管理人员到场阻止或提示。”
显然,王磊的父母认为,水库管理方应为这起意外的发生承担安全防护责任,他们将水库管理方及被救助的李梁的父母一同起诉,向双方索赔80多万元。
这起意外发生后不久,公安机关就进行了现场勘验,除了安装在护堤路上的铁质护网,在护网东南侧、护堤路北侧,可见一个由水务部门设置的安全提示牌,上有“请勿在库区内捕鱼、游泳滑冰”等警示语及警示图;该提示牌西侧、护堤路北侧护网上可见一个由水库管理方设置的安全提示牌,上面同样有“严禁在库内钓鱼、捕鱼”等警示语及警示图。案件审理期间,法院也进行了现场勘验,仍可见铁质护栏及安全提示牌。
当“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成为案件争议焦点时,受害一方往往引用民法典中的规定,即“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在这起案件中,水库属于经营场所和公共场所吗?其管理方是否构成侵权?
“本院认定水库管理方不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水库作为水利工程设施,担负着防洪防汛、水资源开发利用等职责,不对外经营盈利,亦非供公众从事社会生活的场所,因此不属于经营场所及公共场所,不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此外,虽然水库对社会公众负有一定的安全防范义务,但管理方已设置铁质护网和警示牌,并安排工作人员对水库周围进行定期巡视,应当认定其已尽到与其职责相匹配的安全防范义务,而不应过分苛责,且其对受害人故意闯入水库区域后戏水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法定的保障义务。
法院还认为,事故发生时两名受害人均年满14周岁,根据二人年龄、智力以及录像中显示的几次攀爬翻越护栏试图闯入水库的行为,二人应当知道不允许擅自翻越进入水库的事实,且应当预见到下水存在人身危险的现实可能性而没有预见,二人应对自身行为承担责任。最终,法院驳回王磊父母的索赔主张,仅酌定李梁的父母补偿其5万元。
“谁弱谁有理”不是维权理由
“何处受伤何处赔”不是赔偿规则
上述案件并非孤例,记者查询近些年北京地区法院的相关判例发现,法律不再惯着擅闯禁区的“巨婴”。
女子李莉与家人购票进入门头沟区妙峰山景区后,不顾景区内“您已离开景区,请注意安全”的安全提示,擅自攀爬野山导致摔伤骨折。事发后,李莉将景区诉至门头沟区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景区已做了安全提示,尽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李莉不顾安全提示攀爬野山,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负担。
在另一起涉水溺亡案件中,马明与朋友结伴到门头沟区永定河下网捕鱼,马明溺水身亡。家属向水务局、河湖管理处等单位索赔130余万元,门头沟区法院查明,事发河道处设有多处安全警示标牌,相关管理部门已尽到安全保障职责,故同样判决被告不担责。
14周岁的郭小鹏在通州区一免费公园游玩时,无视“禁止游泳”警告牌,擅自进入公园人工湖中游泳并溺亡,家属将公园管理者告上法院,索要80万元赔偿。通州区法院认为,公园管理方已履行了警示和提醒义务,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管理上的过失,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求。
这些判例显示,“谁弱谁有理”不是过度维权的理由,“在何处受伤,何处就应赔偿”也不是约定俗成的赔偿规则,法律不再保护那些视自身生命安全为儿戏的人,不遵守规则和法规,理应后果自负。
(案件中的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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