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文在寅女儿涉嫌酒驾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文在寅女儿涉嫌酒驾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李在镕一审获刑5年,二审被判缓刑,韩法院是否“葫芦僧判断葫芦案”?
李在镕一审获刑5年,二审被判缓刑,韩法院是否“葫芦僧判断葫芦案”?
一审获刑5年,二审被判缓刑,三星太子李在镕似乎像韩国前总统朴槿惠一样,犹如经历了过山车般的命运。韩国法院对李在镕案截然不同的判决,是否说明韩国法院“葫芦僧判断葫芦案”呢?笔者认为,确实存在这个问题。
在朴槿惠系列案的判决中,外界一直有种说法,韩国法院“葫芦僧判断葫芦案”。理由有三:第一,韩国检方指控的罪名,尽管当事人全盘否认或大部分否认,也会被法院被判有罪。第二,韩国检方对当事人的求刑,法院一般都会减刑很多。比如,李在镕一审被求刑12年,结果被判5年;二审同样被求刑12年,结果竟然被判缓刑。这既是搞折中,但这个折中很奇怪,为啥就只能减不能加呢?第三,韩国检方的一些要求似乎不太合理,但法院依然采纳。比如,延长朴槿惠羁押期限的问题。
就说李在镕案,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似乎都存在“葫芦僧判断葫芦案”的问题。尤其是两级法院判决结果霄壤之别,更让人浮想联翩:第一,一审法院有问题,二审法院没问题;第二,一审法院没问题,二审法院有问题;第三,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有问题。作为笔者个人而言,更愿意相信第三种情况——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有问题。
为啥说一审法院有问题,我只说一个事实:对于李在镕案的一审判决结果,为什么李在镕方面和韩国检方双双不服,都要提起上诉,这在法院的判决中非常少见。应该说,对于法院的判决,双方不上诉是常态,一方上诉属于正常情况,两方都上诉确实反常。虽然这不一定说明法院一定有问题,但法院确实值得反思。尤其是二审法院大大的改判,更让人觉得一审法院在“乱干”。
为啥又说二审法院有问题呢?我也只说一个事实。二审法院的宣判,几乎推翻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只差没判李在镕无罪了。那么,二审法院的宣判到底是不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很难说。因为在二审宣判前有两件事情存在“瓜田李下”的问题:一是三星集团向法院和文在寅政府求情,为了三星集团的发展,为了韩国的经济增长,希望轻判或判决李在镕无罪;二是朴槿惠给法院写亲笔信,主要说明两个问题:自己没有接受李在镕请托,也不知道李在镕请托。对于这两个问题,二审法院判案是否受到影响了呢?
在朴槿惠系列案中,如果说韩国检方很窝囊、很无能,那么,韩国法院很没水平:既缺乏主见,容易受到外界因素干扰;又有点想当然地判案,“酌情裁量”成分太重。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朴槿惠系列案中的很多案件的判决,尤其是还没有作出判决的朴槿惠案的判决,无论法院作出什么判决,既不让当事人口服心服,也不能让公众心悦诚服。 (毛开云)
李在镕二审判缓刑,明显丢卒保车,为了保三星,就把朴槿惠给扔出去了。看法院审判原件,法院承认三星给朴槿惠和崔顺实上供贿赂了,也就是朴槿惠受贿这个罪名给落实了,朴槿惠罪名板上钉钉了,这个是这个审判中最令人瞩目的一点。之前,朴槿惠一直喊冤,崔顺实收钱自己不知情,被崔骗了,但是这次二审第一次公开确定了,朴槿惠和崔顺实是共犯,朴槿惠逃不了了,是朴槿惠逼着李在镕贿赂,李在镕被逼无奈,才贿赂了。而且,这次审判法院为了给李在镕一个缓期的理由,绞尽了脑汁。韩国缓期的界限是贿赂金额50亿,之前一审认定金额86亿,那想判缓期怎么办呢?那就想办法减掉贿赂金额,把三星给崔顺实国外账户汇的50亿的贿赂款给减掉,因为李在镕案件里最大的罪名就是资产国外转移罪,那么法院判就是三星的确非法国外转移资产了,但是没犯资产国外转移罪,也就是咱们平常说,我的确喝酒了,开车了,但我没犯酒驾,我没犯罪。一个国家的法院判决多么可笑!但没办法,韩国整体已经被三星绑架了,三星掌握着韩国经济命脉,三星老板太子杀人犯法了,你也不能法办,因为三星垮了,韩国也就垮了。事实上仔细考虑,欧美的民主制度实际上也是专制制度,专制的只是资本家阶层而已,所谓有钱无罪,无钱有罪罢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文在寅女儿涉嫌酒驾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文在寅女儿涉嫌酒驾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