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造谣强奸20人被拘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造谣强奸20人被拘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男子强奸女子,被女子一脚揣入粪坑后淹死,算防卫过当吗?
不算。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可以看出,强奸行为即使造成侵害人死亡的,也不需要负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事,正当防卫的时机必须恰当,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如果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伤害已经造成,此时再采取防卫行为,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其他犯罪。
真有这样的事吗?若是真的,这强奸男也可谓“死得其所”,遗臭万年了!!而被奸女子的行为动作纯粹是出于自我保护本能表现,既非防卫意识的行动,更无过当之嫌,至于强奸男被蹬跌落粪坑致死完全是其咎由自取,与人无关。[捂脸][捂脸][捂脸]
谢头条邀请,这名男子强奸女子,而女子奋起反抗一脚揣入粪坑后活活淹死了,问,这女子算防卫过当吗?,这男子自找的,谁叫你去干这丑事的,活该,死了自己到霉。难道叫女子为你死来承担责任吗?,后果自负。
有20几个人持凶器闯入我家,我拿刀砍伤了他算不算正当防卫?
按实际情况,如果属于正在进行行凶的情形,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女子遭四次性侵后将凶手毒死,2021年法律如何规定?
这个很多人不理解,被强奸那么多次竟然不报警,网上流传有两个不同版本,第一个是受害人是一名年轻的女孩,是一名护士,每天晚上下班都比较晚,而且是在农村,农村晚上路上基本上都是没有人的,女孩回家到距离家不远的地方,被一个当地臭名昭著的流氓拦住,路上没有人就被他拉到旁边的地里面强奸了。
完事后他还威胁女孩说不可以说出去,如果说出去那他就会把她的家人都杀了,女孩害怕不敢说出去,没想到半个月后女孩晚上下班又被这个流氓拦住,同样的地方同样的时间,同一个人被强奸了,完事后同样警告,这样的事发生了四次,最终女孩忍无可忍,偷偷的拿了剧毒药物在身上,自己提前打了解药针。
在回家的路上果然又被这个流氓拦住了,于是在对方进行性侵的过程中,使用剧毒药物涂抹在强奸犯身上,最终造成强奸犯中毒身亡,这个算不算正当防卫呢?第二个版本是一名丧偶寡妇,家里面只有自己跟年幼的孩子,被村里一个单身的流氓盯上,多次对她进行骚扰,还在夜晚爬进她家里面对她进行性侵。
并威胁说如果说出去就让她身败名裂,还会把她孩子杀死,这名妇女害怕,并没有敢报警也不敢声张,害怕自己跟孩子被报复,于是这名流氓得寸进尺了,几天后又爬进寡妇家里面,对她进行强行性侵,最后反反复复四次,直到第五次妇女忍无可忍,打算解决这个事情。
在一天白天这个流氓找到她,让她晚上不要睡得太早,寡妇知道对方又要来伤害自己了,恨之入骨的她决定解决掉麻烦,于是在当晚流氓爬进家里的时候,自己说给对方下面吃,让对方吃饱了才有力气,流氓答应了,寡妇在面条里面放了老鼠药,流氓快速几口吃完打算性侵寡妇。
寡妇假装配合,拖延时间等待药物发作,最后这个流氓真正进行的时候毒发,倒地抽搐口吐白沫,最终不久后死亡,妇女自己也报了警,同时自己也被抓了,我们不知道这两个版本到底是真是假,但是如果作为例子,那么里面妇女算不算正当防卫呢,很多解释就是说算。
因为第一个案例是女孩拿剧毒药物是用来防身的,自己在受到侵害的时候才使用来保护自己,所以也是正当防卫,很多人是这样认为的,事实上是不是正当防卫,这个不是我们说的算,第二个例子也认为是正当防卫,因为对方深夜爬进家门,这种时候已经算侵害的开始,妇女无力用其他方法自卫,只能通过诱骗的方式毒死对方保护自己,其实算不算正当防卫不好说,但是两个案例都是缺少法律意识没有选择报警才是最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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