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挖野生红豆杉被判刑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挖野生红豆杉被判刑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为做个板凳砍了国家一级保护植物红豆杉,周至男子被判缓刑, 你怎么看?
当罚,因为这个周至男子并非是法盲,而且还是前护林员,知法犯法,就应当严惩。
说起来砍棵树好像不是个多严重的事情,但红豆杉之珍稀程度,不可按常理待之。
红豆杉属常绿乔木,是极为罕见的古老树种,是第四纪冰川遗留下来的古老树种,在地球上已有250万年的历史,一般生长在海拔2000米到3000米的深山密林之中,成材需50年到250年。秦岭红豆杉是典型“指示性物种”,被列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由此可见其珍贵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专门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寻常百姓如果罚了,尚且可以理解为法盲,但本案的主人公明显不在这类人中,学法、懂法、敬畏法律是基本素质所在。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就应当做好有一天东窗事发被法律严惩的准备!
此事件,当被大家视为典型案例,广泛宣传,引导基层群众,保护野生植物资源,才能使绿水青山、以及珍贵自然资源流传后世,不至于毁在一代人手上!!!
个人种植红豆杉违法/犯法吗?
个人种植红豆杉不违法。
但是要注意的是,如果知道红豆杉属野生非法采摘(因为野生红豆杉属于国家一级保护植物,未经省级以上林业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收集),将构成共犯。
一般来说,如果是野生红豆杉,个体不允许生长,现在合法养殖的个体只能是人工繁育的红豆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主观方面虽然也是故意,但其目的不是将财物占为己有或者转移给第三者所有,而是将财物毁坏。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实际上是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除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刑法第264条规定数额巨大判处3到10年徒刑,而刑法第344条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情节严重的处3到7年徒刑)按盗伐林木罪处罚外,其它的均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处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同时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盗伐林木罪,则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个人种植红豆杉不犯法。
如果明知红豆杉是野生的且非法采集的(因为野生红豆杉属于国家一级保护植物,非经省级以上林业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采集)仍种植的构成共犯。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挖野生红豆杉被判刑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挖野生红豆杉被判刑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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