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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鲍毓明回应性侵养女?
我认为鲍某某与李某某之间有性关系,极有可能李某某刚满十四周岁,鲍某某与其发生了性关系。现在需要查明李某某与鲍某某发生性关系时是否自愿。
三十几年前,我大学毕业分到一个大企业上班,老工人们给我讲了一个故事:有个职工女儿,人长的挺漂亮,身材高挑,约有一米七五,在深圳组织卖淫嫖娼。女孩十二三岁时因抢劫被传唤到派出所,她和几个女孩以卖淫为诱饵算计浙江客商,浙江客商被抢的一分不剩,还被威胁掏钱平事,他被迫报警。
女孩有学不上,认陌生男子为干爹,双方同居在一处,甭管是否自愿,发生性关系几率特别大,一般是生米煮成熟饭,最后自甘堕落。
我觉得鲍某某没有满足李某某条件,最后李某某母女与鲍某某撕破脸皮,控告他性侵犯罪。强奸罪是被告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只要李某某能证明有一次不是自愿发生性关系,其它时间自愿,鲍某某罪名成立。实践中,有的夫妻间还发生强奸罪,丈夫被定罪坐牢。
男人有钱就变坏,性变态与学历高低无关,更与是否法律工作者无关。
西宁36岁女律师被指涉恶重要成员,首度回应:相信法律公平公正, 你怎么看?
这个问题要看此律师是否是故意的在知道套路贷的违法运作中邦违法团伙榨取受害人财产的事实,因此律师有着合法的外衣用法律的威严性和神圣性让当事人感觉到律师的话和行为都是正确的和合法的在这种思维和恐惧中给违法的套路贷付给数倍的利息让许多家庭妻离子散,给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和不安定的因素,如果调查取证有事实的话,那就是一只披着羊皮的狼!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如无此犯罪事实按法律规定走!以亊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女律师涉恶犯罪被检案院指控,青海某汽车服务公司采用“套路贷”、纠缠、诉讼等手段强迫交易、招榄客户,欺骗收费,使被害人实收贷款本金远低于合同约定贷款金额。而女律师为该公司法律顾问,检方还指控女律师通过诉讼方式实施敲诈勒索涉案共同犯罪,应追刑事责任。
律师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应以法律允许行为规范去追求合法权益提供正能量,若明知行为违法犯罪,未加以制止,还帮肋使利很大可能定性为共同犯罪!但以诉讼方式敲诈勒索是最新名词,引起各媒体,司法界关注。
全国律师协会已派员参加旁听。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牵涉犯罪之间边界和界定有待司法审判断定。相信,法律是公平公义的!
从执法的角度看不可能出错。一是现在是规范执法的年代,警察不可能冒险执法,故意枉法办案。二是对嫌疑人采取措施要层层审核把关,不是一般的的民警能够胡作非为地冤枉人的。三是查处的人比较敏感,检察机关有可能提前介入,或者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要事先沟通,违法办案的机会很小。四是这是一个重证据,依法行政的年代,相信公安机关有足够的证据指控律师犯罪。从当事人之间雇佣关系看。一是律师既然是犯罪团伙的法律顾问,那就要对犯罪团伙的行为负责,一定要出谋划策,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指导或帮助犯罪团伙实行违法犯罪行为。二是犯罪团伙一定向律师咨询有关违法行为的罪与非罪的区别及注意事项,这个过程一定要一个长期的,反复出现的过程,一个不可能隐蔽不露的过程,也就是说律师对犯罪团伙的违法行为非常清楚,知道而不阻止,就是犯罪。三是律师在明知犯罪团伙在实施犯罪行为而不加以阻止或劝阻,本身就是犯罪。从律师的角度看。一是钻法律的空子,抱侥幸心理。当事人有权保持沉默,不交待就不能轻易定罪,需要公安机关拿出更多的证据,而律师是不会给别人留下口实或证据的。二是公安机关的证据估计也就是犯罪团伙成员的供词,公安机关获取的供词在律师眼里永远都是违法获取的!完全假借人权的名义推翻。三是律师特别是女律师一定没有直接的证据被公安机关掌握,办案人员也不敢对她用强制手段审讯,这是女律师拒不认罪的重要底气,也是她的最后依靠。四是程序违法,实体就违法,女律师可以轻易地找到办案部门的漏洞,最终女律师会以被冤枉者的身份释放并申请国家赔偿。五是同行或网络会帮助女律师给公安机关办案的部门施加压力,她坚信不疑,因为一个律师倒下了,会揭开这个行业的丑恶嘴脸,会让无数诈骗犯没有藏身之所,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公安机关没有女律师违法犯罪的视听资料或录音,仅仅依靠犯罪团伙成员的口供是不行的,这就是女律师及其行业叫嚣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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