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外交部驳斥欧盟指控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外交部驳斥欧盟指控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孟晚舟到底犯了什么罪?
看了一下回答,没一个说得出美国控告孟晚舟的是什么罪,基本就是一副悲愤满腔“美国就是忌妒华为的5G,才陷害孟晚舟的”,其实5G并不是什么外星黑科技,华为能做其他国家一样能做,无非是时间快慢的问题,美国和欧洲已经有了5G技术。
孟晚舟究竟犯了什么法,在现实中问一百个可能99个都不知道怎么回事。简单来说就是华为在美国做生意,其中芯片等技术是来自美国的。使用这种技术是有着很大限制的,其中一项就是不能把含有美国技术的设备出售给在制裁名单的伊朗。
华为当然不能光明正大的把机械和技术出售给伊朗,于是在香港成立了一间名为Skycom的公司,通过这间子公司向伊朗出口技术。但纸包不住火,虽然华为对美国声称Skycom现在已经不是它的子公司,但美国很快就查到了Skycom是使用华为邮件地址、管理层也是华为员工等相关联的信息,货款给华为的汇丰银行因此受到数以十亿的罚款。而孟晚舟的罪名正是通过虚假陈述向汇丰等大型金融机构借贷。本来美国也无法拘捕孟女士,但她刚好在加拿大,美国司法部就使用了长臂管辖的方式向加拿大申请把她逮捕移交到美国。
孟晚舟罪名成不成立,如果她被引渡到美国,经过司法程序才能裁定。引起很大争议的是:美国要求引渡孟晚舟究竟合不合理?
孟晚舟行为构成在加拿大法下的”欺诈“,因此符合引渡下的”双重犯罪“标准。
大家可能都知道,国际上刑事引渡有个普遍适用的法则就是”双重犯罪“。啥意思呢,就是如果一个行为在申请引渡的国家是犯罪还不够,还需要在被申请引渡的国家构成犯罪,才能被引渡到申请引渡的国家去出庭受审,加拿大也是实施的这个原则。美国认为孟晚舟犯了罪,所以申请在加拿大引渡她去美国受审。
因此加拿大法院的判决的关键是就要判定孟晚舟对汇丰银行隐瞒华为在伊朗从事经营的行为是否在加拿大法下也构成”欺诈“罪名。根据美国指控,孟晚舟为了帮助华为从汇丰获得15亿美元的贷款,提供了和华为在伊朗营业上的故意不当陈述构成了欺诈,从而汇丰遭受了十亿美元级别的罚款。
孟晚舟的辩护律师的立场很简单:因为加拿大对伊朗没有制裁,所以不管孟晚舟对汇丰有没有故意隐瞒的行为都没有关系,因为如果你不考虑美国的制裁法律的话,孟晚舟的行为在加拿大法下不会对银行产生责任。
而”欺诈“在加拿大法下,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知悉自己的行为是故意不当陈述;知悉自己的行为会给接受故意不当陈述方带来损害。
加拿大检察机关的立场则是:即使不考虑美国的制裁伊朗法律,孟晚舟的行为也构成了”欺诈“;判定是否欺诈,不能够排除考虑国外法律。
加拿大法院的判决,如果只看第一部分,法院是没有支持加拿大检察机关的立场的:加拿大法院认为,如果不考虑美国制裁伊朗的法律,只考虑孟晚舟的行为的话,在加拿大法下并不必然能得出其行为会给汇丰银行带来损害。因为加拿大法律下的”欺诈“罪名,需要在行为和损害后果建立关系。
如果只看到这里,那么你会认为孟晚舟可能会胜诉?
但是,接下来加拿大法院转过来说,在考虑加拿大法下是否构成欺诈的时候,需要考虑美国的制裁法律。法官举了个例子,说孟晚舟的辩护律师说因为加拿大没有对伊朗制裁的法律,因此孟晚舟的行为在加拿大法下不会对银行产生责任,因此加拿大法下”欺诈“罪名是不成立的。但是,法官说,你不能这么考虑,你应该考虑的是如果一个受制于美国制裁法律的银行在加拿大开设的分行因为孟晚舟的行为会不会遭受损失。明显的,如果是美国的银行在加拿大开设的分行的话,会因为孟晚舟的行为遭受损失。因此这就符合加拿大法下”欺诈“的罪名了。然后加拿大法院用了很长一段篇幅说为啥在考虑孟晚舟的行为在加拿大法下是否构成“欺诈”罪名需要考虑美国的制裁法律。说如果不考虑的话,就会严重限制到加拿大国际义务的履行,也会给犯罪者带来更多可能逃避惩罚的机会;至于孟晚舟律师团队所说的,如果考虑美国制裁法律实际上导致了美国法在加拿大的适用,法院的观点是加拿大的法院有权考虑这些法律是不是和加拿大所倡导的基本价值观符合,是否不公平和不当的剥夺了被诉者的权利,而在孟晚舟这个案子下,加拿大法院认为这两点都是能通过的。
因此,在考虑美国制裁法律的情况下,加拿大法院认为孟晚舟的行为在加拿大法下构成“欺诈”。
最后只想说,这是华为或者孟女士和美国、加拿大之间的司法纠纷,不必上升到国与国的政治角力。而孟女士也无须你我这样的普通人关心,她有财力也有资源和加拿大、美国打官司;也无须关心她是否能回家,因为加拿大的豪宅也是她的家之一。
我只想说:“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孟晚舟只是一个“人质”而已,一场政治斗争的“人质”而已,企图以此来要挟华为,来制衡中国!任正非也多次提出过,华为的5G技术领先世界3年以上,是切切实实的触及了米国的根本利益,只不过加拿大是傀儡帮凶而已!
看看孟晚舟罪名成立的原因——“通过虚假陈述向汇丰等大型金融机构借贷”想想就好笑,虽然从表面上和理论上来看,走的交易都是暗道,并不会以真实的身份去交易,但是那个国家,哪个先进的技术部门,会以真实的身份去交易?想找理由制裁还不是轻而易举。
其实只要华为一天不妥协,孟晚舟理论上就不会被释放,总会有找各种理由遏制,任正非老爷子也说了,已经做好此生见不到她的准备,并表示,扣押孟晚舟不会丝毫阻止华为的进步,反而会更加快速的进步,因为华为不是他任正非一个人的,它属于中国每一个人的,属于国家的!
表面犯的罪不是真正的罪,但是要想打赢这场官司,真的是遥遥无期啊,祝福孟晚舟,祝福华为,加油!
我是孙老师,感谢支持评论转发!
何罪之有?莫须有!
孟晚舟做为一个堂堂正正做生意之人,守法守信,不欺不诈,面象红润,慈眉善目,淡定儒雅。
孟晚舟被加定罪,只是借口,这不仅仅是一个企业家,更是中国某项科技的基础人物,而这个科技,是基础性的,以往我们都是用别人的,这个,相当于抢了老美饭碗,更有可能会成为动摇其霸权的关键因素,所以,美国是不会释放的,加拿大是美国的狗,狗主人不点头,狗自然就死死咬着她了。
这么说可能有点抽象。而且是个笑话的借口,是想找个岔,而动你全身的借口! 这已不单纯是孟个人之事,是事关国家层面高端技术之争的问题。 霸权在手,毫无理由。
中国加油!无论付出什么代价一定要让孟晚舟女士回家!安全回国!此次华为事件让我们中国人一定要团结、共同抗议外部势力!觉不容外人伤害到我们的国人。
希望孟晚舟早日平安回国! 我爱华为!吾辈自强🇨🇳
其他答案基本都已经清楚告诉大家,孟晚舟到底被定了什么罪名。
所以,我想从另外一个角度说说这件事。
1、国外的人怎么看美国的作为?
美国做的这些事,不仅在中国有舆论发酵,还国外也一样。 因为工作原因经常接触国外,所以可以从老外客户中聊天得知一二。
很多欧洲人,比如德国,他们也能深谙这件事的缘由和起因。为什么呢?
以为德国客户是这样跟我说的:
我们德国人虽然从官方层面来说是美国的盟友,但我们也受到了美国和英国的大规模监视。在这方面诸位可以搜索一下关于美国国家安全局(NSA)及其背叛者斯诺登的一些报道。甚至连我们的总理默克尔也遭到了监听。
华为的出现颠覆了原本西方国家,美国一枝独秀,控制资源的局面。
业内其他西方公司(当然也包括美国公司)一直受到来自中国同行的压力。虽然我不太清楚具体的技术细节,不过在我看来,在下一代5G技术方面,中国公司不仅建设周期短、建设成本低,而且还取得了技术上的领先优势。对于西方公司来说,情况已经发展到启动自我防卫机制的时候了。
所以据我的观察,当下正在发生的事情其实是美国实施的一种自我保护战略(protectionist strategy)。
2、美国单方面撕毁核协议是什么情况?
孟晚舟女士被捕一事所涉及的另一个问题是所谓的“华为违反了美国对伊朗的出口禁令”。
本来,美、英、法、德、中、俄六国与伊朗签署了核协议。可是后来美国单方面撕毁了这份协议。可以说,美国并未能履行自己的契约义务——允许伊朗在民用领域使用铀,并取消此前的所有制裁措施。美国撕毁了协议,不仅伊朗,其他五国对此也非常震惊。
各国希望即便没有美国参与,伊朗核协议依然能够继续得到履行。可是美国人想把自己的意志强加在各国之上,希望各国与美国一道撕毁协议。
英国《金融时报》曾这样报道:“任何与伊朗做过生意(比如说从伊朗购买石油)的公司,都会在与美国做生意时遭到惩罚。”一般来说,美国市场比伊朗市场大得多,所以很多公司都在美国压力下就范了。不过,从政治角度来讲,这其实是一种讹诈。
欧盟已经就此提出了反制措施以保护欧洲企业免遭美国对伊朗制裁的影响,比如欧盟推出了“对抗性立法”(blocking statute):欧洲公司无需遵守美国对伊朗的制裁规定,它们可通过反诉讼以补偿由于美国推行该制裁法案而造成的损失。
美国人的逻辑很可能是这样的:“只要你在美国有业务,任何时候你都必须遵守美国的法律。”我本人并非律师,不过从道德层面上来讲,我对美国这套逻辑的质疑在于,当美国在很多方面都没有表现出应有的责任感的时候,这个国家怎么还会认为自己的观点应该受到全世界的接纳呢?
所以,孟晚舟犯了什么罪?
下面这段总结很精辟:
美国单方面撕毁了包括中国在内各国都支持的伊朗核协议,从而重启了对伊朗的制裁,却因此要惩罚中国华为公司的孟晚舟,这使美国沦为了全世界的笑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外交部驳斥欧盟指控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外交部驳斥欧盟指控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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