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男子被砍后反杀凶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男子被砍后反杀凶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门锁小曼是谁杀的?
是物业杀的,多方调查,帮助京敏调查的闺蜜被凶手杀害,为了京敏安全,送京敏回家的科长也没凶手杀害。多次找到疑似凶手的人,但是还是没能找到凶手。最后无法,京敏在家里安装了小摄像机,最后拍到了凶手,就是之前京敏住的公寓的物业,是个惯犯。最后京敏靠自己反杀了凶手。
南京新街口事件如果见义勇为的人现场把凶手反杀算犯法吗?
这是一个有点复杂的问题,涉及正当防卫以及是否防卫过当的问题。
正当防卫是有条件的,时间要求是要犯罪分子正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不能犯罪分子没有犯罪行为就实施防卫,否则是事前防卫。在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实施,构成事后防卫。
防卫的对象只能是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对没有犯罪行为的共犯,如教唆犯帮助犯不能防卫。
防卫的手段和方式要适度,以能阻止犯罪行为为原则。
另一个要说明的是,正当防卫在客观上也是伤害行为(事实判断,不涉及价值判断)。既然是危害行为,那么防卫人就有避免事态恶化的责任。例如防卫人在进行正当防卫时把犯罪分子打伤(在正当防卫限度内),但如果防卫人不救助犯罪分子就会死,那么防卫人就因为正当防卫行为对犯罪分子有救助的义务,否则就会构成不作为犯罪。
这就是正当防卫两难的地方,既要鼓励正当防卫,又不能赋予防卫人无限防卫权。
上述是理论规定,具体案件还要具体分析。就南京这个案件,吉某在逃串过程中持刀行凶,符合《刑法》第20条的规定,如果见义勇为的群众将其打死,不存在违法的情况。
如何看待魁梧男追求女大学生遭拒,持械闯对方老家遭反杀?
外人入室行凶在法律上坚决不能含糊,只要能证明的确是入室行凶.行凶,室主人对入室行凶者的反抗.不管什么后果都应视为室主人是正当防卫,入室行凶太猖狂了吧,六七十年代地皮流氓们打架都不敢进别人家里打,喊你出来在打,因为他们知道进人家打的话是重罪,不出来就在你家门口等着你。只要你不出去还算是安全的。现在社会在进步法律在不断的健全,怎么会在家里也不安全了呢?人们遇到潜在的危险人民警察为什么还要受威胁者去躲一躲呢,滑天下之大稽。法律主要的作用是震慑和惩罚,不能只是震慑安分守己的人吧。为什么现在大爷大妈没有人敢扶,为什么占座的那么理直气壮,人民警察被人捅了都不敢有人帮。现在真的到了不需要正义的勇敢了吗,法律对安分守己人的反抗一点底线也没有了吗。入室行凶后果自负。
所有问题都在于为何被反杀,不是被杀害!反杀就是你要行凶把我杀死,而我在危机时刻奋起反击而将凶手反杀!原本是要杀人,结果被被害人而反杀!被害人属于正当防卫!也如同我在路上行走,而你拿刀追杀我为了保命而反击致凶手死亡,这在生命受到威胁,你死我活的危机中,不反抗只有死了!应该启用无限防卫权!维持良好秩序打击犯罪,提倡和肯定正当防卫!否则百姓哪有安居和乐业呢?
谢邀请∽我认为男女双方发生恋爱关糸,如一方认为不适合中止了恋情己分手,应该各走各的路才对。而不是固执的抱有怀恨心里以杀害夺命的方式继续纠缠威胁强迫对方,这是属于犯罪心里。然而行凶男人恰恰是这种无法无天践踏法律的行凶杀人行为。并多次串入女方家进行野蛮的强制性威胁态度,还多次公然威胁扬言要杀全家,己充分表现了黑恶分子性质的面目。当他再次带刀等凶器串入女方家时,己打算准备将女方杀死,但不如愿碰到人家父母一起在家,在他己动手把刀连续捅入女方之后,其父母怎能眼静静的让歹徒把自己的女儿杀死呢?愤怒的情绪终于逼其父母为救女心切,于是出于防卫阻止目的,愤而合力反杀了该男的行为。无论如何对方岂然不惧法律的约束胆敢入室杀害女儿,杀红了眼的凶手此刻定会恶从胆边生,最后势心定会杀死全家灭口再跳之。如其父母三人不进行防卫反杀手段,全家三口人将被全灭口的凄惨下场!提醒:在中国最忍讳的是别串入它人房屋行凶,行凶者必将遭到灭顶之灾的反杀自卫手段。至于凶手大多是站着进去横着出来把自己的命搭上!处于危及生命紧要关头,任谁都顾不上什么法了。对于入室行凶人其行为都是已构成刑事犯罪行为!也必然受到社会大众群而指责和唾弃!也将受到法律正义的审判!邪恶终不胜正义,正当的防卫保命手段终会受到社会的公认!</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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