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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女子半夜走错房间,与陌生男子发生关系,男子是否构成强奸?
一男子正在宾馆的房间里做着美梦,希望有什么好事发生。这时候正巧有名女子走进了房间,对男子送了一大堆秋天的菠菜。
该男子非常惊喜,这正是:“天上掉下来一个林妹妹”。
于是男子喜出望外,经过几番内心挣扎,与该女子发生关系。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男子构不构成强奸罪呢?
我认为:这个应该构不成强奸。
因为该男子没有采取任何非法的手段,他也不知道女子到底是愿意或者是不愿意?“女人心海底针”,毕竟该男子学的心理学还不深,还摸不透女人的心。
女子是自己送上门的,对于该男子来说是天降好事,哪能想到是女子不愿意的问题。
虽然该女子满身酒气,但是人人都知道,“一般的女人不喝酒,喝酒的女人不一般。”
既然是不一般的女人来了,所以该男子也不客气了。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说男子构成了强奸罪,那对于该男的来说简直是太亏了。
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违背妇女的意志,与之发生关系的为强奸。那么在本案中,该男子并没有采取威胁暴力的手段,也没有采取其他的方法违背妇女的意志。
如果是该男子将女子灌醉,然后与女子发生关系,那么该男子构成强奸还说得过去。
但是本案关键是女子自己喝醉了酒,而与男子发生的关系。这一种情况,男子就是没有一点采取其他方法的行为了。说不定该女子是酒不醉人人自醉或者是酒醉心明白呢?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男子无法判断女子内心是否愿意。也许该男子认为女子是服务小姐上门呢?
所以在本案中该男子没有犯罪的故意,只有占便宜的心理。在主观上就是没有犯罪的故意,依法构不成强奸罪。
故此,该案完全是由于女子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一个美丽的误会,希望该女子能够引以为戒,下次注意。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最终以判决为准!
醉酒女子半夜走错房间,与陌生男子发生关系,男子是否构成强奸?
只要女方提出控告,并且有证据证明发生了关系,那么强奸罪名几乎不可能脱掉。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其中这个酒后就是“其他”手段的一种情节。
典型案例
2018年9月8日凌晨,女子卢某和朋友酒后到某养生会所洗脚按摩,并在808房间留下过夜休息,凌晨3时许,起床如厕,回来后误入对门房间,巧的是在对门住的罗某也是酒后和朋友到该会所按摩休息。卢某进入对门后,躺下就睡,还扯罗某被子,罗某则误以为是朋友给自己叫的“小姐”,遂与其发生关系,期间女子虽迷迷糊糊的,并无反抗。事后清醒过来弄清自己走错房间后,卢某追打罗某,因罗某不给钱(两万元)私了,闹得不可开交,报警后被警方带走调查。 一审法院认为,罗某违背女子意志,利用罗某酒后昏迷,强行与卢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三年。后来罗某提出上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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