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公安部打击网暴犯罪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公安部打击网暴犯罪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赴俄中国乘客涉嫌篡改核酸检测结果,你怎么看这个问题?
为了从俄罗斯顺利回国,黄某也是豁出去了,找人将自己新冠检测结果由阳性改成阴性。并且在12月17日乘SU208航班从俄罗斯伊尔库茨克市经莫斯科市回国。在入境的新冠病毒常规检测中,被发现并确诊新冠肺炎。
一、黄某做法实不可取,已经触犯法律
昔日成都女孩小赵在不知自己感染新冠肺炎的情况下,曾出入数家酒吧,在个人信息泄露后,众多网友迅速为小赵贴上了“转场女王”、“一人照亮一座城”等标签,她的姓名、住址、电话也被人肉出来,电话都快被“打爆”。
虽然后续过程中,众多网友纷纷为小赵发声,终于将小赵从“网暴”的陷阱中拯救了出来,但已经对她日常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黄某的这种明知道自己已经感染新冠,却将新冠检测证明中的“阳性”篡改成“阴性”的做法,已经严重违背了道德水准。按照正常状态下,相关部门会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判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黄某这样做,反映了什么样的问题
已经被检测出新冠肺炎病毒的黄某,应该知道他在下飞机的那一刻就会被机场的检验人员检测出“新冠肺炎病毒”,但为什么还要冒风险将检测报告更改呢?
或许在他的心目中,新冠肺炎肆虐的地球上,只有中国是这个世界上唯一安全的国家!
为了自己的生命安全,他只有冒险行此一举。
但同时,这也充分暴露出来了国外防疫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 检验报告流于形式,缺乏可追溯性;
- 机场检测,流于形式;
随便找个人,就可以更改检测报告,还可以通过更改后的检测报告登上飞机?
在国内这简直是一件不可思议的事情。不过和那位隐瞒自己已经感染新冠的事实,结果却因呼吸困难,在飞机上死亡的男性乘客而言,黄某的这个错误也只是小儿科而已。
回想我近期乘坐飞机的经历:
- 登记前要测体温;
- 检测通行二维码是否为绿码;
- 航班上的空乘人员至少要给我测两次体温。
如果有任何一道手续,估计黄某都不可能直到飞机降落,做检测的时候才被发现造假。
正是因为国内对新冠疫情的高度重视,每一个岗位的人员都能够严格按照防疫流程进行操作,国内的疫情现状才会控制得这么好。
结束语
无数事实已经证明,我国在抗击新冠疫情方面取得骄人战绩绝非轻易做到。我国之所以会将新冠疫情控制得如何到位,一方面是各级政府的重视,另一方面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密切配合也是密不可分的。
而黄某之所以会冒这么大的风险,篡改核酸检测结果搭乘飞机回国,估计也是觉得国内是世界上最安全的地方。
只是他的这种做法实在不可恭维,等于是将自己的安全凌驾于他人的生命之上。不过估计等他病愈出院的时候,就是锒铛入狱之时。
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哦~~~
根据官方调查,情况大致如下:
黄某自伊尔库茨克市经莫斯科市拟搭乘航班回国,经检测,血清IgM抗体呈阳性。黄即向中国公民郑某请求协助并支付一定费用,郑将黄的检测结果改为阴性,黄使用伪造检测报告骗领健康码后于12月17日乘SU208航班回国,入境后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
现在国内疫情基本得到控制,防疫的压力主要来自境外输入病例。即便我们现在出现的本土病例也是因为进口冷链食品携带病毒所致。我们防疫工作取得这样的成果来之不易。境外输入病例一旦存在缺漏,那将给我们的疫情防控带来严重影响。黄某这个行为是极其恶劣,不仅给同航班乘客健康安全带来巨大威胁,也严重干扰了国内防疫工作。
我们在疫情防控初期已经处理大量隐瞒新冠病毒病情、接触史,以及其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行为,并且部分人员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追究刑事责任。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就已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新冠确诊病患拒绝隔离进入公共场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黄某在登机前经过检测已经属于新冠病毒确诊患者,但为了回国而修改检测报告,并以此乘坐飞机。这种行为已经严重妨害我们的防疫工作,给他人的生命健康带来危险性,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帮助黄某修改检测报告的人员同样涉嫌职务犯罪以及以危险放大危害公共安全罪。我们应当依法追究两个的刑事责!
鲍毓明涉性侵事件几经反转,孰是孰非,大家对处理结果怎样看待?
我觉得本案鲍、韩二人两人都不简单,他们原本的实质是在做一庄你情我愿的交易。一方缺女人,一方缺钱。结果,双方都未能满足,女方更是把情况爆了出去……
两个都是原本已失去诚信的人,被曝光后,只能各自承担自己的责任。
对于女方,原本1997年出生,改了年龄为2010年,从成年人变成了未成年人,确实骗取了不少人的同情。
户籍登记出生日期为2001年8月,实际出生日期为1997年10月。2015年10月10日和韩某某的母亲达成协议,最终形成以“收养”为名义的包养关系。这时候鲍毓明43岁,韩某某实际已是18岁(谎报14岁)。一个18岁的女生就开始性行为,确实是早了点,感受也或许没那么好。但毕竟是成年人了,有自己的同意与不同意的正确的意思表示。别小看这【同意与不同意】,这可是男性是否构成强奸的关键啊。
事实上,他们维持这关系到2019年6月才破裂。4年的交往。什么新鲜感都没的了。说实在的,4年前或许还是第一次,其后,也是快感多于不快的了。因此,此时再说强奸,毫无意义。
当然,鲍某同样也是伪造材料骗取证书。也绝对不是好人。驱逐出境,是无奈之举。吃里扒外的人,不管怎样,都是应该驱逐的。
鲍毓明涉嫌性侵事件在今天才有个定论,这个定论是由山东及江苏、北京、天津、安徽等涉案地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而且是请检查机关提前介入,最高人民检查院、公安部组成的联合督导组进行全程督导后得到的结果,我觉得这个结果应该是真实有效的。
鲍毓明当时的“收养”动机本来就不纯,所以对他在本次事件中的处理结果不值得同情。
在专案组的调查中发现,在2014年4月到2015年2月,鲍毓明在网上多次发布“收养”信息,所以在2015年的时候韩某某看到鲍毓明发布的信息联系上了他,在2015年的10月,鲍毓明和韩某某及其母亲在南京见面,之后两人便以“收养”的名义开始交往并发展为两性关系。
所以说当时的鲍毓明并不是为了做善事而去“收养”,而是想要往伴侣的方向发展,虽然韩某某当时隐瞒了自己已经18岁的事实,但是鲍毓明并不知情,这也就是说鲍毓明就是想要找一个未成年人,在自己明知道对方是未成年人仍然去和韩某某发生性关系,而自己还是一个大律师,不可能不知道这样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所以当两人闹矛盾后,韩某某报警,导致自己工作遭解聘,名誉受损等等一系列的后果的时候,并不全是无中生有,恶意中伤,所以有今天的后果也不值得同情。
涉嫌被性侵的“韩某某”隐瞒事实真相,所以对她在本次事件中的所作所为应追加责任。
在本次事件当中,韩某某在最开始的时候就在网上多次发布寻求“收养”信息,后来看到鲍毓明的信息后就联络了他,当时的韩某某隐瞒了自己已经十八岁的年龄的事实,而将年龄改小,是其父母进行更改的,这是她隐瞒的第一件事情。
见面后两人共同生活了150多天,后来时间长了就发生了各种矛盾,然后韩某某报警时候也声称自己是未成年人,在媒体面前也隐瞒了自己是和鲍毓明在一起的事实真相,这是其隐瞒的第二件事情。
后来每次两人只要发生矛盾,韩某某就去报警,然后两人和好后又去撤案或者不予追究,造成了警方不作为的假象,给公众造成了错觉,完全是将警局当成自己家的了,想报警就报警,想撤销就撤销,浪费了大量的公众力量,所以应该对其追加责任,不然的话,以后再有类似的事情发生,有人效仿,那么真正受害的人就得不到真正的帮助。
总之,这件闹了这么长时间的风波终于有了最终的结果,两人在此事中均有不同程度的责任,没有人是真正的受害者,而且还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去调查这件事情,确实是不应该的。
鲍毓明案让人联想起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即便是在证据确凿,看似板上钉钉的案件,有时候嫌犯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这就是残酷的现实。
不过,鲍毓明也受到了相应的惩罚,被驱逐出境、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等,可以说他个人的职业生涯,算是有了一个抹不掉的大污点。
美国的辛普森案,虽然暂时躲过了法律制裁,但随后他又被起诉,依然受到了公正的判决。鲍毓明案也一样,目前只是阶段性的判决,如果再有新的证据提供,真正的罪犯依然逃不脱法律制裁。正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通过这起案件,也给我们展示了社会中不为人知的隐秘角落中,有着人性丑陋的存在。在拜金主义思潮越来越泛滥的今天,很多匪夷所思的事情都冒了出来,映衬出人性各种面目的本质。
金钱代表着一种权力,有钱人更应该自律,尊重别人也尊重自己,在金钱面前,认识很容易迷失的,放纵自己的欲望,从而一步步堕入万劫不复的深渊。戒之啊......
我对这个判决结果到没有什么异议,因为他们是狗咬狗的游戏,没有一方是无辜的。
我最心里不舒服的是,女孩的母亲出卖自己女儿的身体赚钱,是多么的丧心病狂!
大部分妈妈都是奋不顾身的保护自己的孩子,而这位妈妈,明明知道鲍毓明的真实目的,女儿也一直通信自由,当妈妈的为什么不及时止损让女儿与鲍毓明断开关系,而是主动给女儿找买家。
最后金钱和性的交易失衡了,妈妈站起来帮助女儿声讨鲍毓明了,从中的理由太让一个做妈妈的我心酸和愤怒。
嫌楼上娃玩球吵入室暴打别人全家,男主人还手被拘留,你怎么看?
昨天,两高一部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关于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做了具体详细释法。
嫌楼上娃玩球吵,楼下打楼上全家。
你说楼上主人还手被拘留,是否可以还手,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首先,刑法明确规定私闯民宅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私人住宅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侵犯!
从你的说法是楼下的人,到你家里暴打了你全家人,不知你家谁被拘留。
为什么会拘留?
一个楼下人到你家是怎么打人的,使用的是拳脚,还是杂物或者是凶器。
第二个,你家里人是在什么情况下还的手,或者是否使用了杂物或者是凶器。这些都没有说清楚。
第三,警察以什么理由拘留了你家里的人。
第四,楼下的人是否受伤,是轻伤,还是重伤,或者是死亡。
我现在只能从法律角度就事论事。
楼下人到你家打人肯定是违法的。
在别人到你家里打人可以还手的。
一般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身体财产安全,是可以正当防卫。
有这样一条,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这个就是就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一般情况下,可以不负担责任。
如果,在事发现场中,致使对方受了伤怎么定义?
象你家庭这样的情况,违法人员受了轻伤的话,是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是重大损伤,或者是死亡的,你家人要负刑事责任。
根据案情具体情况,也可以免刑,轻罚。这个要以事实为依据,由执法部门依法律处理。
大概就是这些。供你参考!
适用法律条文我没有罗例了。总之,基本原则是这样,希望给你帮助。
楼上楼下矛盾在我们身边屡见不鲜。互相对骂的,言语不堪入耳。安装震楼器彼此不依不饶。上楼入室打人这还是头一次听说,行为太过恶劣。
楼上的孩子在家玩球有些欠妥,孩子虽小不好约束,但大人可以带孩子去院子或附近的公园玩球,在家的话还是尽量不要玩,楼下听起来声音确实很大很吵。
楼下可以上楼沟通,直接打人甚至对孩子下手,这种暴力行为是人们所不容的。男主人还手属于自我防卫,总不能两小伙打自己的父母和孩子自己还无动于衷吧。那种情况下拉架更是不可能啊。
男主人被拘留10日个人觉得不妥,应该是语言教育。法律严惩恶人,对参与打架但属于受害者应当进行言语教育即可。惩罚是因为做了不该做的事,让他改正认识错误,那被伤害被动参与不是滋事有意不应该拘留。拘留证明他错了,那你告诉他他当时应该怎么做?站着看?不管?拉架?只被打?
法律应该适当的视情节具体事件而言,男主虽承认打人但属被动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该被拘留。
楼下嫌楼上孩子玩球影响到自己,遂上楼进入别人家中,对家中老幼殴打,男主人还手也被殴打,男主人行为很明显是正当防卫,不应该被拘留。
积怨已久
实际上楼上楼下两家人的矛盾由来已久,涉及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比如楼下嫌楼上马桶冲水的声音影响自己生活,楼上嫌楼下故意搞震动器影响自己生活。
而这次的冲突则源于楼上孩子在室内玩皮球制造出声响,让楼下一家“不堪忍受”。
楼上的住户反映,之前楼下的确找他们反映过孩子玩球制造声响,影响了他们的生活。他们也自知理亏,也做出了一些补救措施。
据楼上反映,他们特意在卧室铺上厚厚的垫子,也把家中所有拖鞋换成那种很软的,为的就是减小噪音,避免引发矛盾。
只是因为双方矛盾由来已久,这次的皮球就是一个引线而已。
楼下之人的行为违法
本来这矛盾可以协调,但是楼下并未采取沟通协调的方式去解决,而是采取直接上楼用“武力”来解决问题。
楼下老太太带着两个儿子,叫开楼上的门,甚至在门还未完全打开的时候,就给了开门人一拳,进屋后对屋内的老人以及孩子进行殴打。
“当时敲门声音特别大,正在上厕所的伯伯提着裤子出来开门,刚一开门对方就一拳打向我伯伯,把我伯伯按倒在地乱打一通。
我打电话向奶奶求救,奶奶进门也被他们摁倒。
我当时吓傻了,就录像,那位阿姨就过来抢我手机,用高跟鞋鞋跟打我。
我后来跪在地上磕头说‘阿姨我不录了,不录了,求求你别打我奶奶’!”
上边是楼上8岁姐姐的陈述,当时她3岁的妹妹吓得藏在冰箱一角“哇哇”哭。厮打共约一个小时。
楼下三母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2017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37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法》第245条第2款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无故拒不退出的,原则上就构成本罪,应当予以立案追究。
处理结果让人摸不着头脑
后来处理此事的当地警方给出的结论是,楼上两人被医学鉴定为“轻微伤”,楼下3人中仅老太太受了轻微伤。
后警方将楼下老太太和其中一个儿子治安拘留15天(另一儿子失踪),并治安拘留楼上还手男子10天。至此,已距离事发50天。
后来警方的在接受采访时说,楼上的男子也承认还手打了楼下的人,既然动手打人,依照治安管理的规定,就要拘留。
这里我就看不明白了,楼下的人非法侵入楼上住宅,并且对男子家人进行殴打,难道让这个男人看着亲人被打,然后无动于衷?
在自己家人受到非法侵害的时候,抛开亲人这层关系,即使是陌生人都有权利可以制止非法侵害,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
这不同于普通意义上的街头斗殴,这是一方主动挑起事端,引发冲突,楼上是被动还手,属于正当防卫(并未对楼下人造成重伤或者死亡,不存在防卫过当),不应该被追究相关责任。
我觉得楼上不应该被拘留,而当地警方的处理结果有点商榷。
支持楼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最后申请国家赔偿。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公安部打击网暴犯罪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公安部打击网暴犯罪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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